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2023-02-13 09:09:05 字數 3813 閱讀 7360

農信農機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機械化生產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名稱為:農信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設在***************x。

第三條本社出資總額為***x萬元。

本社的宗旨是:以「整合知識,整合創新」為理念,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本社的業務範圍.

(一) 為成員提供市場資訊,組織農業機械化生產、收割,提供資訊、技術、培訓、諮詢等業務。

(二)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 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 提供社員所需的其它服務。

第四條本社經工商註冊登記後,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社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農戶和其他人員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社員的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 按照章程規定或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 查閱本章程、社員出資清單、社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提案、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八條社員的義務

(一) 按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二) 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 按本社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 按本社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本社利益,嚴格履行內部生產經營計畫、協議和合同,為本社提供與業務有關的資訊;

(六) 認繳章程約定的出資;本社社員出資總額為***萬元人民幣,多者不限,可以貸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出資,以實物出資的須經全體會員認可;社員出資不得違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通過,取消社員資格;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章程和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一十條社員要求退出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或理事長提出,社員成員的資格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被取消社員資格的自會員大會做出取消資格的自會員大會做出取消資格之日起社員資格終止。

第一十條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合同應繼續履行;嚴重違反本社社員利益的合同在其資格終止時解除。

第一十一條社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本章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其記載在該社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分攤其資格終止前的盈餘或虧損及債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本社組織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 決定制度財產處置、對外調整、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分配方案;

(五) 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做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和任期;

(七)決定社員資格確認和取消;

(八)聽取理事長或理事會關於人員變動的報告;

第十四條本社社員大會,出席人數應達到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社員大會選舉或者做決議,應由本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提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作、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社社員大會須經全體與會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社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和與本社交易額超出本社出資總額和與本社交易,總額百分之五十的社員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第十六條本社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第一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十日向社員通告會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招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員提議;

(二) 監事提議;

(三) 理事會認為有重大經營決策事項須表決。

第十七條本社選舉產生理事會為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事物。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三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應職權;理事長設定與否由社員大會決定,理事會理事3人,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 負責本社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 社員大會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必須由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經參會人員簽字。

第二十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人,其職權為: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單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的執**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必要時進行內部審計;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代表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通過取消社員資格,並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用金據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有其他農民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社不吸納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

第四章節財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的資金**:

(一) 社員出資;

(二) 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 量化公積金之後的盈餘;

(四) 銀行貸款;

(五) 國家、**及有關部門及個人的扶持、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社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並按其進行會議核算。

第二十六條本社與社員的交易與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的非社員的交易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

(一) 提取30%的公積金,用於補虧損、擴大三產經營或者轉為社員出資;

(二) 提取30%的公積金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 可分配盈餘的60%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社員;

(四) 剩餘部分,以社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社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社員。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盈餘、公積金、社員出資依次補足。

第四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依照《農民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本章程由本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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