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鑫合作社章程

2022-12-02 16:54:02 字數 4844 閱讀 1076

靈台縣興鑫生豬養殖農民專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史紅菊、王小娟 、王小燕 、王發科、賈如科等 5人發起,於2023年 7月8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靈台縣興鑫生豬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 其中:

(1)史紅菊以貨幣出資1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30%;

(2)王小娟以貨幣出資1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30%;

(3)王小燕以貨幣出資10萬元,佔出資總額的20%;

(4)王發科以貨幣出資5 萬元,佔出資總額的10%;

(5)賈如科以貨幣出資5 萬元,佔出資總額的10%;

本社法定代表人:史紅菊 。

本社住所:甘肅省靈台縣梁原鄉付家溝村付二社

郵政編碼: 744407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1、生豬的養殖、銷售。

2、飼料的統一採購和**。

3、養殖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培訓和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和出資額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決策方面,最多享有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二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史紅菊、王小娟、王小燕、王發科、賈如科等5名出資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二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在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五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經全體成員推選,由任本社的理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名,由史紅菊擔任。副理事長2名由王小娟、王小燕擔任,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或者執行監事)、經理和五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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