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2023-01-16 09:24:06 字數 5012 閱讀 4020

1 目的

通過對安全教育培訓、消防中控、消防設施器材維護、消防疏散設施、消防巡查、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氣電氣裝置、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義務消防隊」組織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及獎懲管理過程進行控制,確保安全部的消防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規範和高效的管理。

2 範圍

適用於京東專案中心安全部所進行的消防管理工作。

3 職責

3.1京東專案中心消防主管負責執行此制度。

3.2 京東專案中心安全經理負責監督此制度執**況。

4 內容

4.1 消防工作內容

4.1.1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採取消防專業人員與廣大員工相結合、自動化消防裝置和手動消防器材相結合的方針,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4.1.2 在公安消防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京東專案中心安全部作為防火全面負責大廈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落實和實施。

4.1.3 安全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a)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

b) 監控室管理;

c)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d) 消防疏散設施管理;

e) 消防巡查管理;

f) 火災隱患整改管理;

g)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h)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

i) 燃氣、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

j)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管理;

k)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l)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

m)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管理。

4.1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

4.1.1 根據安全部的相關安排,安全部應積極組織經常性和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宣傳教育,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形成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的工作風氣。

4.1.3 消防主管負責針對各部門崗位特點制定並落實具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畫,確保京東專案中心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並形成存檔培訓情況記錄。

4.1.4 消防主管負責組織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新員工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同時對於外來作業人員應隨時進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

4.1.5 消防主管負責組織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定期實地演示和培訓。

4.1.6 消防主管負責根據平時檢查發現的問題和火災案例及時安排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培訓。

4.1.7 安全部經理負責每年組織全體員工和客戶進行應急疏散演習。

4.1.8 安全部經理負責組織京東專案中心「義務消防隊」,消防主管負責每年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和專門培訓,確保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大廈的滅火器材。

4.2 監控室管理

安全部監控室管理具體按照《安防監控室值班管理規定》、《監控室門禁管理制度》、《監控室防火管理制度》、《監控室交**管理制度》執行。

4.3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安全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具體按照《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巡視檢查管理制度》執行。

4.4 消防疏散設施管理

4.4.1 應隨時保持大廈各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以任何藉口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4.2 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樓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識和應急照明設施。

4.4.3 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長期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並定期組織進行相應的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工作。

4.4.4 嚴禁將任何安全出口門上鎖。

4.4.5 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識關閉、遮擋或覆蓋。

4.5 消防巡查管理

安全部消防巡查管理具體按照《巡視檢查管理制度》執行。

4.6 消火災隱患整改管理

安全部火災隱患整改管理具體按照《巡視檢查管理制度》執行。

4.7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4.7.1 消防主管負責組織指導、落實和檢查京東專案中心客戶和物業人員的用火和用電安全。

4.7.2 安全部用火管理具體按照《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7.3 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4.7.4 電氣線路、裝置安裝必須由持證電工負責進行。

4.7.5 非大廈正常工作時間,該關閉的電源必須予以關閉。

4.7.6 嚴禁使用電熱棒、電暖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4.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

4.8.1 消防主管負責組織指導、落實和檢查京東專案中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4.8.2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用的庫房進行存放,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4.8.3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4.8.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8.5 庫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垛碼放,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公尺,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公尺,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公尺,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公尺。

4.8.6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訪問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庫房管理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4.8.7 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4.9 燃氣、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

3.9.1 消防主管負責組織指導、落實和檢查京東專案中心燃氣、電氣裝置的管理。

4.9.2 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

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公司**保障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操作人員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

4.9.3 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檢查、檢測。

4.9.4 電器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進行測試。

4.9.5 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裝置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4.9.6 未經工程部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加長電線必須由工程部進行施工並經檢測後投入使用。

4.9.7 電器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公司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4.9.8 所有電氣裝置在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

3.9.9 燃氣使用部門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安全使用燃氣,並定期對燃氣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修。

4.10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管理

4.10.1 安全部經理負責組織制定符合京東中心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10.2 消防主管負責組織京東專案中心客戶和物業全體員工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10.3 安全部經理負責按照制定的預案,落實並組織具體演練。

4.10.4 安全部經理負責每次預案演練前組織開會部署,並明確相關責任分工。

4.10.4 安全部經理負責在每次演練結束後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4.11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4.11.1 安全部經理負責組織落實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11.2 火災撲救過程中,應注意發現和保護**地點,盡可能保護燃燒後的狀態。

4.11.3 火災撲救後,消防主管負責立即劃出警戒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4.11.4 在火災現場勘察後,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方可清理火場。

4.11.5安全部經理負責組織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開展火場勘察和火災事故調查。

4.11.6 火災事故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4.11.7消防主管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相關記錄、資料和檔案的歸檔儲存。

4.12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

4.12.1 安全部經理負責京東專案中心「義務消防隊」的組建、培訓、演練和管理工作。

4.12.2 「義務消防隊」隊員應在安全部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4.12.3 消防主管負責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畫地對每個「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4.12.4 消防主管負責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組織「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一次演練,並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4.13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管理

4.13.1 安全部經理負責京東專案中心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管理工作。

4.13.2 對消防安全工作有貢獻、做出成績的部門、員工、客戶等,提請京東中心專案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4.13.3 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

4.13.4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錯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將提請京東專案中心安全經理及物業經理予以口頭告誡:

a) 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式使用易燃危險品或保管易燃危險品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 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 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 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 謊報火警的;

f) 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 對安全部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 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識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4.13.5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將提請京東專案中心安全經理及物業經理予以通報批評:

a) 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 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 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 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 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式處理的;

f) 對安全部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4.13.6 對消防安全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資訊的,將提請京東專案中心安全經理及物業經理予以解聘。

工程專案部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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