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經濟制度在憲法文字中體現的利弊

2023-01-15 22:27:05 字數 1471 閱讀 7151

與此同時,經濟制度中的政策性條款也是政策性條款最集中變動最頻繁的區域,為歷次修憲的重點,佔修改條文的大部分,甚至曾出現了「修正案修正修正案」的情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近年來我國的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在國家根本**中得到體現,舊有憲法條文內容不適於現今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另一方面也在於現行憲法調整了一些不具根本性地位且完全可以由普通法律規範的社會關係;另一方面表現在經濟制度內容表述過於細化,缺少涵蓋性,無法適應社會變遷的需求。

非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沒有獨立的篇章來規定經濟制度各層次內容,只是規定了基於保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所有權內容,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大多單獨在憲法採取專闢章節以一定數目的條文來規定本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在傳統的憲法學理論中。此情況被歸結為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公開的、徹底的、全面的優越性,而資本主義國家憲法沒有此設計的原因被認為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隱蔽的、曲折的、虛偽的性質。

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理論發展就在於從圍繞憲法意識形態性論證到專業性研究,摒棄了片面強調意識形態的觀點。「每個時代的理論思維,從而我們時代的理論思維,都是一種歷史的產物,它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形式,同時具有不同的內容」現行憲法經濟制度的政策實現形式與計畫經濟相適應的,立足於靜態解釋過去與現實存在,而沒有考慮到國家經濟形勢與經濟體制的變化,不是著力於未來發展,其條款同部門法的內容交叉重複,不利於法律體系的和諧執行。

不可否認的是西方發達國家憲法中經濟制度設計適應和保障了所在國經濟的發展,並維持長期穩定,而社會主義憲法中經濟制度或者隨著經濟環境變化的屢次修訂,難以達到制憲者預期目的。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是什麼呢?難道經濟制度規定的和覆蓋範圍大小是評定社會主義憲法同資本主義憲法的主要標準?

這兩種體例安排哪種更適於變化發展中的中國經濟和中國社會呢?

經濟制度規定全面未必就勝於規定最基本理念。如果要全面涵蓋經濟制度的主要層面,憲法中十餘條的容量根本無法涵蓋經濟制度的諸多領域。如果從保障憲法穩定的角度考慮,保留基本所有制,就可以體現我國的根本社會制度。

***說:「社會主義制度不等於建設社會主義的具體作法。」只要可以發展生產力,滿足實踐需要,符合三個有利於,外國的法律制度就可以為我們所借鑑加以利用。

不同的社會制度間是可以實現法律移植的,這已經成為法學界的基本共識。過去所認為西方憲法的經濟制度設定的隱蔽性、曲折性、虛偽性,是否也可認為是一種旨在使憲法適應社會發展的立法技術呢?解放思想,借鑑法治先進國家的立憲技術與制度架構對經濟制度的內容進行調整,是憲法變遷的應由路徑。

結合我國法律體系,或可採取將憲法經濟制度與經濟法典的統一的模式選擇。即刪減憲法經濟制度條款規定,編訂經濟法典來體現憲法經濟制度的具體功能,作為元政策的所有制與基本經濟體制應該以適當形式入憲,而基本決策和重要的部門決策可通過制定民商法與經濟法類法律性檔案來實現。作為事實上的法律體系中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至今尚無基本的法典及通則類法律。

經濟制度在憲法中分離,與經濟法基本理念的融合是經濟法部門與憲法部門一種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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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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