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人

2023-01-14 09:57:02 字數 2780 閱讀 2189

1法人概述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設立的程式主要有核准主義(又稱登記主義)和準則主義(又稱行政許可主義)。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名稱中可以有字型大小,字型大小與法人名稱不是一回事。

法人的場所專指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指法人的意思機構或者執行機構所在地。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分類

1.民法通則分類:(l)企業法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2)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如各種協會、**會等)。

2.大陸法分類:(l)公法人。(2)私法人:社團法人(如公司、工會等)、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如**會)。

提示:(1)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法人。(2)社團法人既可以是公益法人,也可以是營利法人(如公司)。

(3)事業單位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的區別:前者是由國家財政拔款,後者的經費來自會員或者社會。

注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始期與終期:成立時為始期、消滅時為終期。

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的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與自然人相比,法人沒有專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如身體權、隱私權。

(2)法律上的限制:擔保法第8,9條規定,機關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其目的事業為限;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始期與終期: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始期與終期是不一致的)。

2.範圍: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範圍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相一致(自然人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不一致的)。

3.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實現:法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法人的責任能力: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負責;對其非法活動負責。

'2法人機關

法人機關概念

法人機關是指根據章程或者法律規定幾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團體。

法人機關的型別

1.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機關。

如公司的股東大會、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不能由單個自然人組成。財團法人不得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它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為法人的意思。

2.執行機關:執行法人意思機關的決定、章程等。任何法人必須有執行機關。如社團法人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財團法人的理事會。可由單個自然人擔任。

3.代表機關:法人的對外意思表示機關,代表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其必須由單個自然人擔任,即法人代表(所謂法定代表人,是由意思機關決定的法人代表,而不是由法律指定)。

4.監督機關:根據法人章程和意思機關的決議對法人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實施監督的機關。它不是法人的必設機關。如監事會。監督機關可由單個自然人擔任。

法人與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同於子公司與母公司);需要進行設立登記;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行為效果仍由法人承擔;若要形成自己的獨立意思須有法人機關的授權;對外不得代表法人。

'3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法人的設立

1.設立的方式:(1)命令主義設立:

適用於機關法人或者國有事業單位法人。(2)登記主義設立:適用於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

(3)依照條例、章程設立:適用於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

2.設立的要件:(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人或發起人。(2)法人型別法定。(3)設立行為合法。

法人的變更

1法人的合併:分為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

2.法人分立:分為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

提示:法人在合併或者分立前,應當將決定通知債權人,並根據債權人的請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俊權債務的承受,合併或者分立後的法人要概括承受。

法人的終止

1.終止原因: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其他原因。

2.法人的清算:任何法人的終止,都必須經過清算,是指清理已發生終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於消滅的程式。

法人的登記

法人的登記是指行政主管機關對法人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登入,以為公示的制度。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

'4法人聯營

聯營的形式

1.法人型聯營: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互相出資,經法人登記後組成新的法人。

2.合夥型聯營: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約定出資或提供技術,共同經營,由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或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按合同約定協作,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聯營規避行為的效力

名為合夥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但卻約定有一方當事人只享受利益、不負擔風險的聯營。這種約定被稱為「保底條款」。本質上看,享有「保底條款」權利的當事人一方就是借貸人。

1.違背了聯營所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應確認為無效。

2.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還,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者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合理分配。

3.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應當確認為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給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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