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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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金[2011]50號

發布日期:2011-5-12

執行日期:2011-5-12

各**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金融企業資產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公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現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及《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說明》,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2.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

3.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說明

財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金融企業資產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公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金融企業具體包括:

(一)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等;

(三)執業需取得**業務許可證的**公司、**公司和**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財務指標體系,對照相應行業評價標準,對金融企業乙個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償付能力以及經營增長狀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判。

第四條財政部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管理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人民**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綜合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

(二)客觀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環境,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值,客觀公正地評判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發展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在綜合反映金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金融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

第六條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以社會中介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

第七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根據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資料,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分年度、分行業統一測算並公布。根據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本辦法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業和其他金融業4大類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加強金融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反饋給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並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第二章評價指標與權重

第九條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具體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6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質量。

(二)經營增長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3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增長水平。

(三)資產質量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槓桿率、認可資產率、應收賬款比率、淨資本與風險準備比率、淨資本與淨資產比率7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所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

(四)償付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淨資本負債率、資產負債率5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債務負擔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第十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單項指標的權重,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具體見分行業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各單項指標計分加權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第三章評價基礎資料與調整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資料資料具體包括:

(一)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業務尚未清算前,使用商業化資料進行考核;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中,金融企業不能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以該金融企業提供的、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進行考核,若以後發現所提供的財務資料不實,財政部門將追溯調整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

(三)關於金融企業經營情況的說明或財務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為了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基礎資料申請進行適當調整,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作為當年利潤的客觀減少因素;

(二)金融企業承擔政策性業務對經營成果或資產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產的客觀減少因素;

(三)金融企業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對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資產或利潤的客觀影響因素;

(四)金融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影響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資料;

金融企業申請調整事項對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超過1%的,作為重大影響。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發生客觀調整因素,相應調整以下績效評價指標:

(一)收入、成本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二)利潤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三)資產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本與淨資產比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槓桿率、資產負債率等。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對基礎資料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資料調整表》(附表1);

(二)調整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調整事項主要適用於當年基礎資料資料的調整,必要時也可調整以前年度事項,由金融企業申報。

組織實施單位根據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資料資料和調整說明材料分別進行審查、複核和確認。

第四章評價標準與評價計分

第十五條財政部根據**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對金融企業資料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金融企業資料,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資料,建立樣本庫。

被剔除的金融企業資料主要包括:

(一)根據評價指標的經濟特性,不符合計算模型需要的資料,如計算相對值時分母和分子同時為負數的資料;

(二)相關指標與正常金融企業相差很大,如正處於停業、託管或業務清算狀態的金融企業資料。

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分行業統一測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

金融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以其主營業務為基礎,確定評價指標適用的行業。標準值適用情況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適用銀行業標準值;

(二)各類保險企業適用保險業標準值;

(三)**公司、**公司和**管理公司等適用**業標準值;

(四)各類信用擔保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

(五)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先按控股子公司(企業)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型別分別確定所適用的行業標準值(無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控股子公司(企業)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業)各自得分及其淨資產權重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對階段性持股子公司(企業)不進行單獨評價。

第十七條依據所建樣本庫中金融企業的資料,財政部採用分段簡單平均法測算每項財務指標的標準值。具體步驟包括:

(一)對測算樣本的財務指標按照實際值從大到小(對於逆向指標,從小到大)進行排序;

(二)將排好序的樣本,平均劃分為4部分,前25%的樣本資料為第一段,前50%的樣本資料為第二段,全部樣本資料作為第三段,後50%的樣本資料為第四段,後25%的樣本為第五段;

(三)將每一段樣本的財務指標實際值加總,再除以樣本個數,得到該段財務指標的簡單平均數;

(四)將五段財務指標的簡單平均數分別作為該財務指標的「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係數分別為1.0、0.8、0.

6、0.4、0.2。

第十八條評價計分是將金融企業調整後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金融企業所處行業標準值,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利用績效評價軟體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係數

調整分=功效係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係數

功效係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於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十九條考慮到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槓桿率」、「資產利潤率」、「資本利潤率」五項指標,主營政策性業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三項指標,以及金融基礎設施企業的「資本利潤率」指標按平均值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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