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範本

2023-01-12 15:36:06 字數 4885 閱讀 3791

□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階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定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

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 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四)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五)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歷任用。

第十一條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五周歲者;

(十)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繳驗戶籍冊。

(四)繳驗醫院最近乙個月體格檢查表。

(五)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六)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願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三張。

□ 服務

第十五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十九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之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二十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係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司薪水停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

一、二款規定可請病、事假之日數,係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乙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三十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 考核

第三十二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之從業人員,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三個月一次,應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公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於各從業人員到職屆滿一年之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份到職滿一年之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優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

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條凡考核列優等者,經總經理核准予以二級以上之晉級或公升級,列甲等者晉公升二級,列乙等者晉公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從業人員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定後的次月起執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准公升職或公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科長以上人員及優等的考核。由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經理核定。

□ 獎懲

第三十六條從業人員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公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 其他有利於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功或記大功:

1. 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裝置,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公司裝置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

4. 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排程、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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