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職院校設立法律中心的構想

2023-01-12 04:15:02 字數 3417 閱讀 9151

周一(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宣傳處,江蘇無錫214081)

[摘要] 大學法律中心在本科院校比較常見,但針對民辦高職院校是否有其存在價值,這是乙個值得**的話題。本文結合民辦高職院校的特色和現狀來**設立新型大學法律中心的可行性、定位和運作模式。

[關鍵詞] 法律中心民辦高職教育

大學法律服務中心、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等機構在很多公***院校尤其是法學院校均有設立,但在民辦高職院校設立的卻是屈指可數。本文僅從民辦高職院校為何設立大學法律中心這個層面談談筆者的一點構想。

一、法律中心的可行性

1、場地:在法學院校大學法律中心是設立在法學院的,場地均由法學院提供,而在實際的運作當中,有一部分大學的法律中心是沒有獨立辦公場所,是借用教研室、學生會等機構進行辦公。民辦高校的資源相對來說並不豐富,但在現有的基礎上設立乙個大學法律中心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全可以借鑑公辦高校的做法,在相關係部、科室、學生團體辦公場所內合署辦公。

2、人員:傳統的大學法律中心的人員主要兩部分,一部分是教師專家,一部分是在校法學專業的學生。雖然民辦高職院校開設法律專業的並不多見,但是這並不等於沒有開設相應的法律課程,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經濟法》、《國際商法》、《勞動法》、《保險法》等一系列必修、選修課程。

對於這一部分師資來說,民辦高校採取的做法是法律專業全職教師或聘請的兼職教師(以律師居多)。這些教師完全可以充分發揮作用,來擔當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員。而對於學生,雖然沒有法學專業的,但在學校裡面挑選一部分有較強法律意識,具備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生還是可行的。

也是基於學生的現狀,筆者才提出建立新型大學法律中心的概念。

3、物件:傳統的大學法律中心服務物件主要校內與校外。現在越來越多的法律中心從事著法律援助的工作。

而作為民辦高職院校來說其服務物件應立足於在校師生,重點是有法律訴求的學生。隨著民辦高校培養高素質的職業技能人才的呼聲越來越高的同時,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新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窮,凸顯了民辦高校亟需重視大學生面臨的法律教育問題,民辦高校要培養具有「法律頭腦」、適應不同「崗位群」,具備與本職業相關的法律技能的人才[1]。顯然,大學法律中心扮演著這樣一種教育的角色。

除此之外,對於學院董事會、理事會、院務會制訂學院發展規劃,處理事務,領導層難免會遇到一些法律問題,比如《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教育法》中如何操作,如何理解,這也需要有乙個部門承擔諮詢的功能。

4、內容:一方面民辦高職院校對內加強師生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沒有與上位法相衝突,這需要乙個部門來審查這些規章制度,從而保證依法治校。

另一方面民辦高職院校更重視與社會的合作與交往,在此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比如校企合作問題、就業實習問題、招生問題、採購招標問題等等,加之目前民辦高職院校的法律地位仍含糊不清,沒有明確界定,比如涉及民辦教師待遇問題、民辦高職在校生待遇問題,這也需要有乙個部門來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二、法律中心的適應性

結合民辦高職院校的特點,筆者對這類法律中心的工作適應性初步分析如下:

1、 人員。人員不僅僅是學生、專業教師兩類。在這裡我們還要引進輔導員、工會代表、學生團體幹部、學校法律顧問。

這部分人員有點類似調解員或陪審員的身份。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員錄用採取特聘與選拔兩種方式。對於教師、專家等採用特聘,對於學生採用考核選拔,考核不是看你背幾條法律條文,而是看你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2]。

2、 管理。因為涉及到的人員比較眾多,且民辦高職院校沒有法學院,因此不能將法律中心設定在某個教學單位,而應單獨設立,並由相應部門比如學生處、宣傳處、法制處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指導開展其工作。法律中心設主任一名,由一名專職教師擔任。

主任助理若干名,由學生擔任。下設相應的組,一名專業教師帶若干名學生。與此同時,法律中心統一歸口管理學校內設的各類調解、申訴機構。

對於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員實行年度培訓、考核,並適當給予崗位津貼。教師折算教學工作量,學生參照勤工儉學計酬並享受學生幹部待遇。同時法律中心應加強與民辦高職院校的董事會、理事會、校企合作單位、法律顧問等聯絡,通過多種**、傳真、電子郵件、製作工作演示文稿等多種方式及時通報有關法律中心的工作動態。

3、 內容。民辦高職院校法律中心新的工作內容。主要有:

(1) 普法宣傳。承擔各類普法宣傳、開設普法講座,營造民辦高校的法治氛圍。在這裡強調的是,不僅僅是面向學生普法,教職工也是普法的重要物件之一。

(2) 法律諮詢。定期開設法律諮詢,接受師生員工的法律諮詢,提公升在校師生員工自我保護與維權意識。

(3) 法律維權。法律中心應承擔學院的維權任務,當學校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應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糾紛,救濟學校的權利。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維權機構並不承擔在校師工員工的救濟工作,對此僅提供法律諮詢或法律援助工作。

(4) 法律援助。法律中心應利用自身的優勢,對在校師生員工利益受到侵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比如**法律文書,出庭應訴等。

(5) 法律調解。法律中心對學生間、師生間、學生與學校間,教職工與學校間的法律糾紛進行調解,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為促進和諧校園,降低訴訟成本而承擔乙份責任。在這裡要提的是糾紛限於可訴類糾紛。

(6) 法律實踐。法律中心通過開設模擬法庭、法律職業體驗等方式,將學生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於實踐,提高法律基礎知識,並將實踐中的問題反饋於法律教學。

(7) 法律監督。法律中心應承擔對學院各類法律行為的監督工作,主要是監督規章制度、協議、合同的起草、簽署、發布,初步審查主體與內容的合法性等。

三、法律中心的運作要求

法律中心根據上述提及的內容,設若干機構,按各自的分工進行工作,相對比較獨立。

簡單介紹下兩大主要機構的職能:

宣傳諮詢組:負責法制宣傳教育、開展法制講座、法律辯論、法律職業技能大賽等活動。通過面談、郵件、網路等多種形式向院內外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意見。

援助申解組: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物件給予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法律資源。處理各類可訴糾紛、處分申訴、勞動調解等。

下面就有關注意重點分析下:

1、人員資質。專業教師:必須是法律或法學專業畢業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有條件的可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學生:應統一通過學校組織的法律專項考試。

在這裡筆者建議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員應學習浙江萬里學院的做法,與當地司法局聯絡,參加統一的人民調解員培訓,並獲得人民調解員的資質證書[3]。嚴格禁止不具備上述資質的人員從事相應的工作,尤其是以法律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法律文書。

2、不可越界。法律中心其承擔任務比較多,但畢竟只是乙個學校機構。因此不可能完全取代法院、律師事務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機構,更不能以此作為某此案例「私了」機構。

在此,應遵循下列的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見,保護當事人訴權,不得強行要求當事人接受法律中心的調解意見。

(2)對於構成違法犯罪的公訴案件,不得通過法律中心私了。對於明顯不屬於法律中心工作範圍的案件應拒絕接受,並告之向有關部門尋求解決。

(3)不得以法律中心的名義阻撓或干涉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

3、侵權救濟。法律中心作為乙個服務機構,服務物件眾多。如果因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並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

那麼這個經濟責任如何來承擔?是由學校來承擔,還是由個人來承擔。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先要明確法律中心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學校,還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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