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第六講投資領域與商業領域特許經營法律事務分析

2023-01-10 20:33:04 字數 4802 閱讀 4564

一、投資領域特許權經營

1.概念:投資領域特許經營是指乙個國家內的**部門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約定,由外國私人投資者成立專案公司,由專案公司進行籌資和建設,並由專案公司在特許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專案設施,專案公司通過收取費用以**投資並獲得利潤,特許期滿後,專案設施無償地移交給**。

英語簡稱為bot(build-operate-transfer)。

2.表現形式:

近10年來,bot大概產生了近二十種的演化形式,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1)boo(build– own– 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這一方式與bot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專案公司擁有專案所有權,並且這一所有權並不轉讓給**。**只是專案服務的購買者。

採用boo方式,一般首先要訂立購買保證合同(take or pay contract),以保證專案完成後有穩定的市場,以降低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

(2)blt(build – lease – transfer),即「建設—租賃—移交」。是指專案建成後出租給第三者經營,專案發起人以收取租金來取得投資回報,租賃期滿後將專案的所有權移交給**。

(3)boot(build – own – operate – transfer ),即「建設—擁有—經營—移交」。這種方式的特點是,專案公司對建設專案擁有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後再將專案移交給**。

此外,比較常用的bot方式還有:

bro(build – rent – operate),即「建設—租賃—經營」;

dbot(designing – build – operate – transfer),即「設計—建設—經營—移交」;

boost(build – own – operate – subsidize – 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補助—轉讓」;

fboot(fund – build – own – operate – transfer),即「籌資—建設—擁有—經營—轉讓」。這些具體專案的融資方式雖然名稱和運作環節各有特色,但都具備bot的基本特點,都是具體專案不斷地與各地實際相結合而發展和完善的結果。

早在100多年前特許權經營在國外已經發展,到上世紀80年代,一些第三世界各國為了擴大基礎建設投資,在公用事業建設領域就借用了這一形式。其專案內容涉及自然資源開採、基礎設施建設、如水廠、電廠、道路、橋梁、通訊設施建設等。在國際上,橫臥英吉利海峽的英法海底隧道、香港九龍東部的海底隧道、泰國曼谷機場高速公路都是運用bot方式進行建設的。

在我國,廣西來賓電廠的二期工程、海南省東線高速公路、三亞鳳凰機場、上海延安東路隧道複線,也是運用bot方式進行建設的。

3.基本特徵

特許權經營形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從協議當事人看,協議一方為國家或**部門,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

(2)從經營權特點看,私人投資者所取得的是原專屬於國家或**部門所擁有的某種特種權利,如自然資源開採權、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權。

(3)從准許特許權經營的目的看,東道國及其**特許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外國資本、以彌補國內資金的不足。

(4)從特許權經營期滿後處理辦法看,由於特許經營權專案到期後無償收回國有,一般只能採用外商獨資或中外合作,不適宜中外合資。因為中外合資期滿後會涉及剩餘資產的分配問題。

(5)從外商從事特許權經營的基本做法看,外商一般要成立乙個專案公司,該專案公司作為法人組織。

(6)從特許權經營的**管理看,合同條款或bot專案本身須經**部門審查批准。如電廠建設,外商往往會設定乙個事先的投資回報率,以此作為計算客戶可以接受的電價,但電價的計算實際上並不依照外商的投資回報率,而是法定的**標準,水廠、航運也是如此。

(7)從對專案公司設立的要求看,專案公司在bot專案中的投資額佔總投資額的比例會有乙個法律上的要求。一是專案公司對外籌資過大,不利於專案建設,二是對外籌資時,外國銀行或貸款財團往往要求**部門出具「支援信」,要求中國**部門承諾專案內容是真實合法的,得到**批准有效期限內不會無效。但要注意,對專案公司的對外融資,**部門不應為其提供擔保。

因此,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專案融資率擬控制在七成範圍內。

(8)從履約保證金的要求看,按國際慣例,專案公司在開工建設前要向**支付一筆履約保證金。一旦其違約,**有權沒收此筆履約保證金。

(9)從**部門是否可提前**設施看,**部門如出於社會公共利益考慮,要提前**設施的,應給專案公司以合理的補償。

4.當前我國立法概況

目前我國關於特許經營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對外經濟**部曾在2023年頒布《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國投資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2)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在2023年聯合下發《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專案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2023年6月我國**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鼓勵外商進入國內基礎建設領域。

5.從事這一非訴領域法律事務應注意的問題

(1)投資主體問題。通常是外國投資者,目前國內的民營企業也在從事這一工作。

(2)協議條款把握問題。

(3)**的監管與承諾確定問題。投資領域特許經營作為市場准入制度的組成部分,對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者」的**而言,如何起到監督、管理的職能,我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考慮問題:

一是**應成立專門的委員會,來協調有關工商註冊、獲得稅收優惠、必要裝置的進出口、乃至與相關部門工作。應努力處理好**在市場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權與專案公司經營權的關係,既充分尊重專案公司的經營權,又能實現必要的監管。

二是應當建立一套科學的專案評估方法與評估制度,作為bot專案**決策分析的依據。**部門應當依照風險分配的國際慣例以及利益平衡原則與私人投資者合理分擔風險。

三是合理確定重點發展領域及相應的鼓勵措施。應綜合分析採取bot專案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促進方面和負面影響方面,從而確定該類專案的投資領域。這幾年在發展過程**現了「內資bot」,即民營資本准用國際上通行的bot方式來進行投資,對「內資bot」應給予平等的待遇。

四是秉承「嚴守契約」的理念,全面履行**在bot專案中作出的承諾。為使**部門減少商業經營風險,盡可能地避免商業性擔保,但可以提供必要的**承諾。

(4)評估方法與評估制度問題。

(5)融資問題。

投資方式的特點——從與bot比較的視角

(1)tot的概念分析

tot是英文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 的縮寫,意為「轉讓—經營—轉讓」。。具體來講,是投資者以資本或資金購買某項現有資產或設施的經營權,在特定的時期內通過對資產或設施的經營收回全部投資並獲得合理的回報,待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後,投資者再將經營權無償移交給**。

tot與bot一樣都是基礎設施建設中比較常用的專案融資方式,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b(build)」上,即專案的建設環節的不同之處明顯。bot投資方式中以「建設」為起點,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專案並取得**的特許經營權。而tot投資方式以「轉讓」為起點,投資者不需要直接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專案,而是購買**所擁有的已經建設完成的設施的經營權。

以「轉讓」階段取代了bot方式中的「建設」階段,從而使投資者不必承擔專案在建設過程中的風險,因此是投資者比較樂於接受的一種投資方式。

(2)tot與bot的共性分析

bot和tot兩種投資方式都是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有效的專案融資方式。在世界各國,基礎設施幾乎都是有**所有,並由**享有壟斷的建設和經營權。但在二十世紀以來,**由於財政的負擔不得不利用民營資本或外資來建設基礎設施專案,但**又不願將基礎設施私有化,因此便採用bot和tot的方式,向私人投資者頒發特許經營權,但仍要求在一定期限屆滿後將基礎設施轉歸國家所有。

因此這兩種投資方式都體現了**的既要利用私人投資又要保持基礎設施國有化的目標。

從兩者的運作過程來看,bot和tot投資方式的後兩個階段是相同的。即經營 - 轉讓(operate – transfer )具有一致性。投資行為都要以特許協議為依據,對基礎設施進行經營向社會提供服務並從中取得收益。

特許期限屆滿則將設施無償移交給**。兩者的「投資**以及相應利潤的取得同樣是以對基礎設施專案的經營來實現的」。

(3)tot投資方式的比較優勢

tot投資方式與bot方式的不同之處,決定了它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區別。相比之下,tot方式具有以下優點:

其一,更容易吸引投資者。與bot方式相比,由於tot方式中投資者不必負責專案的建設環節,因此避免了承擔專案建設過程中的風險,投資風險大大降低。而且,投資者直接購買**現存設施的特許經營權,可以在投資之後迅速開始經營,收回投資並獲得收益。

從而迴避了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周期長的不利之處。風險小、見效快使得tot方式更能夠吸引民營資本。

其二,利用tot方式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由於長期以來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都在**的主導和財政支援下進行,所以現有基礎設施的經營權大多在**手中。國有資產的存量巨大,而且「大約2/3的國有資產要經過重置更新才能發揮效益」。

利用tot方式,就可以盤活現有基礎設施的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

其三,有利於促進現有基礎設施的管理機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利用tot方式,則需將現有基礎設施的經營權賦予投資者,從而使投資者自主經營。這必將促進管理機制的改革和管理方式的多樣化,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

其四,法律關係簡單明晰。tot方式中投資者出資購買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法律關係非常明晰。不涉及產權、股權等敏感問題,也不會出現此類的糾紛。

(4)tot投資方式中應注意的問題

其一,正確確定現有資產經營權的轉讓**。基礎設施屬於國有資產,用tot方式將其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必須正確估價。估價過低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估價過高則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

其二,對投資者的特許經營權做出合理制約。基礎設施的服務物件是社會公眾,因此影響較為廣泛。如果任由投資者自主經營則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

必須對諸如收費**等問題做出適當的制約。既要考慮到投資者的合理收益又要注意消費者的消費能力。

其四,注意現存基礎設施的經營權轉讓後,原工作人員的安置問題。當前,大量的下崗職工已成為我國乙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在轉讓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時不應忽視對原工作人員的安置問題。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八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對所接觸 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九 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託事項的工作成果為 供選擇 1 專項諮詢意見 2 法律意見書 3 法律建議書 4 律師見證書 5 法律可行性分析報告 6 調查獲取的證據 7 其他 十 乙方完成受託事項後,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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