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住房額補貼的法律建構

2023-01-10 18:00:04 字數 835 閱讀 2891

[摘要]自然人的居住以對住宅的實質需求體現,我國現有的住房調節機制解決的方式並沒有解決我國居民特殊的實質性居住的需要,要從根本上解決城鎮居民的住宅需求問題,單以保障住房制度恐難奏效,應從我國居民對住房的真實理解的角度出發來解決居住、住房的問題。住房額補貼以農村宅基地制度為提示點,結合社會保障制度和財產分配制度,以人為歸結點,建構一項新的住房保障制度。其不同於傳統的以貨幣支援的方式的保障制度,提出以住房面積支援為基準,配合其他相關制度,以期解決城鎮居民的居住需求問題。

[關鍵詞]居民;住房額補貼;實質性居住

所謂居民,即居住在這片土地上的公民,居住是居民的基本特徵和需求,沒有居住,就不能成為居民。從目前住宅的法律用途來看,保證居民的居住主要有兩種方式:居住自有住房和居住租賃住房。

國人的習慣,而且是受尊崇的習慣,就是置業,居住在租賃的房子裡總不能認為是有個安定的住所。在法律上也是如此,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搬走,大不了賠違約金,而租客則需另覓住房,否則到期只能露宿街頭。在以前,居民租住國家的公房,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現在公房制度逐步退出,而廉租房制度至目前為止,其行使效果並不令人滿意,況且,該類制度只針對部分人群,無法滿足大部分居民的居住需求。

更深一層來分析,從我國社會情況來看,居住不僅僅是頭有片瓦的概念,還有牽涉到諸如孩子上學(所謂學區房)的產權證和戶口等一系列問題,租房根本不能解決這些實質性問題,從而造成了國民對住宅根深蒂固的觀念——有產者的真正財產是有三證的房產。要解決這個問題,單靠說教是沒什麼用的,只有從制度上來解決。以前的制度偏重於治標,沒有達到治本的效果,沒有解決基礎的居住問題,只著眼於形式上的居住。

居民所需要的是根本的或者說是實質上的居住,有房產證和戶口(若哪一天戶口取消,學區房取消,相信居住的需求會簡化到目前來講的形式上的居住),而非形式上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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