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臨床運用管理制度

2023-01-10 15:15:05 字數 3579 閱讀 1396

一、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範,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目錄,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目錄包括採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採購。

三、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徵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列入**目錄。

四、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五、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目錄品種結構,並於每次調整後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週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於1年。

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七、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的抗菌藥物。

八、 因特殊**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採購程式。臨時採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物件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目錄。調整後的抗菌藥物**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採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並經藥事管理與藥物**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價效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藥物**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目錄。

十、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十一、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國家處方集》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五)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十二、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輕度或者區域性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十三、 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十四、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並應當於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十五、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群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准。

十六、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十七、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十八、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並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30%的抗菌藥物,應當及時將預警資訊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應用。

十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並予以內部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彙總,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二十、 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二十一、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二十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銷售行為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的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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