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管理制度

2022-09-21 04:42:01 字數 1153 閱讀 1038

一、 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織加強對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 醫院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部門負責人、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三、 醫院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四、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一) 抗菌藥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 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 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六、 藥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七、 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藥物的;

(四) 索取、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八、 藥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藥物的;

(二) 違反《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 違反《藥品管理辦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藥品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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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三 督導 考核辦法 一 藥事管理委員會 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依據 指導原則 和 實施細則 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二 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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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 抗菌藥物用於細菌 支原體 衣原體 立克次體 螺旋體 真菌等微生物病原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病原體所致疾病原則上不用抗菌藥物。二 在使用抗菌藥物 前,應盡可能正確採集有關標本,及時送病原學檢查及藥敏試驗,作為選用藥物的依據。未獲結果前或病情不允許耽誤的情況下,可根...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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