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掘防治水複習題 排版

2023-01-10 07:30:03 字數 4758 閱讀 3742

《煤礦安全規程、質量標準化、煤礦防治水規定》

一、填空題

1、規程第15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2、規程第17條: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3、規程第18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4、規程第21條: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面起不得低於(2)m。

5、規程第21條:採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6、規程第25條: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

7、規程第26條:採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8、規程第28條: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採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9、規程第35條: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裝置上作業時必須佩帶(保險帶)。

10、規程第41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

11、規程第43條: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採取臨時支護措施。

12、規程第44條: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13、規程第44條: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闆顯示。

14、規程第44條: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15、規程第46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定(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定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16、規程第47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行人路)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

17、規程第48條:乙個採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採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18、規程第48條:乙個採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採或多煤層開採的,該採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採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19、規程第50條: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乙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乙個通到(進風巷道)。

20、規程第53條:採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

21、規程第53條: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型別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2、規程第55條: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准人員進入工作面。

23、規程第57條: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4、規程第67條: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

25、規程第67條: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26、規程第67條: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

27、規程第67條: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措施。

28、規程第67條:採煤機採煤時必須及時(移架)。採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採煤。

29、規程第67條:嚴格控制採高,嚴禁採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採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30、規程第67條:當採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31、規程第67條: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裝置的安全措施。

32、規程第67條: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幫浦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33、規程第68條:針對煤層的開採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採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採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採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4、規程第68條: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或採放比大於1:3或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嚴禁採用(放頂煤開採)。

35、規程第69條:採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執行的(閉鎖裝置)。採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開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

36、規程第69條: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

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37、規程第69條:採煤機上的按鈕,必須設在靠(採空區)一側,並加保護罩。

38、規程第71條:掘進機必須裝有只准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迴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

39、規程第71條: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40、規程第71條: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41、規程第71條: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2)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42、規程第71條: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43、規程第72條:採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訊號的裝置,發出訊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44、規程第72條: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45、規程第72條: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裝置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46、規程第76條:採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後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並開啟(離合器)。

47、規程第77條:採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採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48、規程第92條: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49、規程第92條: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50、規程第94條: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51、規程第94條: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52、規程第97條: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線處,必須設(防護設施)。

53、規程第97條:罐籠提公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線處,必須設定(阻車器)。

54、規程第99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

55、規程第251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裝置),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裝置。

56、規程第252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

57、規程第253條: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58、規程第254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資訊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59、規程第255條: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60、規程第258條: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61、規程第259條: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62、規程第260條: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湧水量)、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的積水範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63、規程第266條: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湧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排程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64、規程第267條:礦井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採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65、規程第269條:開採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66、規程第273條: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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