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階教師評選標準

2023-01-08 14:00:02 字數 4635 閱讀 7644

安徽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能力和水平,引導廣大教師積極投身教育教學實踐,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為推進基礎教育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小學特點,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全省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教師和校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的教師。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分為:正高階教師、高階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和**教師。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立德樹人,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五條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達到申報上一級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條繼續教育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並達到規定要求,其中擔任校長(含副校長,下同)崗位的還應取得相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2.按照規定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

第八條在鄉村學校任教三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第九條身心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因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年度考核確定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並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2.受到黨紀或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不得申報;

3.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挾私報復的,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一年度起5年內不得申報。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正高階教師(略)

第十二條高階教師

一、學歷及資歷條件

1.具備博士學位後,並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後,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後,並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後,並在小學、初中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5年(40周歲以下須具備本科畢業學歷)。

二、能力條件

1.根據所教學段學生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2.對所教學科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練應用資訊科技等先進教學手段進行教學,撰寫一篇較高水平的反映本學科發展動態的行動報告或教育敘事。

3.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工作量飽滿。其中,校長授課時數不少於本校同學科專任教師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擔任學校中層管理幹部的教師,授課時數不少於本校同學科專任教師教學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1年以上),並勝任該項工作。

5.在指導青年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積極參加校本培訓、校本教研活動。基本任期內,每學期聽課指導及主持研討不少於6節(次),每學期開設校內公開課不少於1節(次)。

基本任期內開設校際公開示範課不少於2次,且獲好評;任現職以來,所輔導的教師在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舉辦的優質課等各類學科教學類評比活動中,獲省級三等獎或市級二等獎或縣級一等獎(鄉村教師為縣級三等獎)以上。

6.申報當年參加由市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考評課達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鎮教師,須具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2年以上的經歷。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被評為市級(鄉村教師縣級)以上優秀教師或骨幹教師。

2.作為班主任其所帶班級被市級(鄉村教師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先進班集體等稱號。

3.獲得省級以上教學成果、優秀教科研成果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市級優秀教學成果、優秀教科研成果二等獎(鄉村教師為三等獎)以上。

4.在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技能大賽、多**軟體製作等獲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鄉村教師為省級三等獎或市級二等獎縣級一等獎)以上。

5.在發展學生個性特長方面做出成績。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創新大賽、科技活動、技能大賽等創新型人才培養活動中,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

6.在教育教學綜合測評、績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並在申報當年由市級教育部門組織的考評課中達到優秀等次。

7.主持並完成由市級以上教育部門立項的教育教學研究、電化教育研究、課程改革實驗課題1項。

8.參加縣、市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研、電教活動,獲省級三等獎或市級二等獎(鄉村教師為市級三等獎或縣級一等獎)以上,其中高中教師須獲獎2次以上。

9.從事藝術和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市級以上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獎2次以上,其中三等獎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教師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2篇;初中或小學教師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1篇,或在市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2篇。鄉村教師不作公開發表**要求,須提交在教育教學方面經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學方法介紹或學生管理經驗總結1篇。

2.公開出版專著1部,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合著中參與撰寫4萬字以上。

3.參加經省級以上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國家課程教材、省級地方教材編寫1次。

4.參加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研、電教活動,**、課件獲省級三等獎或市級二等獎(鄉村教師市級三等獎或縣級一等獎)以上。

第十三條一級教師

一、學歷及資歷條件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後,並受聘二級教師崗位滿2年。

3.具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或者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後,並受聘二級教師崗位滿4年。

4.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後,並在小學受聘二級教師崗位滿5年。

二、能力條件

1.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較好地完成任務。

2.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熟練擔任本學科教學工作。

3.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工作量飽滿。

4.擔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並勝任該項工作。

5.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教育教學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能較好應用資訊科技等先進教學手段進行教學,撰寫1篇具有一定見解的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6.申報當年參加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考評課達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鎮教師,須具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被評為縣級以上優秀教師或骨幹教師。

2.作為班主任,其所帶班級被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先進班集體等稱號。

3.獲得市級(鄉村教師縣級)以上優秀教學成果、優秀教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

4.在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等各類學科教學類評比中獲市級二等獎(鄉村教師縣級二等獎)以上。

5.參加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研、電教活動,獲市級三等獎(鄉村教師縣級二等獎)以上1次,或縣級二等獎(鄉村教師獲縣級三等獎)以上2次。

6.從事藝術和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縣級以上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三等獎以上1次。

7.在發展學生的個性特長方面做出成績。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創新大賽、科技活動、技能大賽等比賽中獲得獎項。

8.參加市級(鄉村教師為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正式立項的教育研究課題並結題。

9.在教育教學綜合測評、績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並在申報當年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考評課中達到優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教師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1篇,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2篇;初中或小學教師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1篇。鄉村教師不作公開發表**要求,須提供從事教育教學、關愛留守兒童、班級管理等方面的心得體會或經驗總結一篇。

2.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合著中參與撰寫2萬字以上。

3.參加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課程資源開發、新課程實驗等活動,成果在縣以上範圍內推廣使用或公開出版。

4.參加市級(鄉村教師縣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研、電教活動,**、課件獲市級三等獎(鄉村教師為縣級二等獎)以上1次。或縣級二等獎(鄉村教師為縣級三等獎)以上2次。

第四章破格申報與評審

第十六條二級、一級和正高階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高階教師不實行學歷、資歷雙破格申報。

第十七條破格申報高階教師,除具備上述第十二條有關正常晉公升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5年內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優秀等次。

(二)破格答辯成績達到優秀等次(由市級教育部門統一組織,並制定具體答辯辦法)。

(三)任現職以來教育教學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教書育人成績突出,獲得省級以上優秀教師等稱號。

2、參加省級學科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省級優秀課評比、學科教師綜合素質技能大賽獲一等獎2次以上;或參加全國學科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全國學科優秀課評比、學科教師綜合素質技能大賽獲得最高等次獎(特等獎或一等獎)1次以上。

(四)任現職以來教研科研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過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批准立項的教科研課題並通過鑑定已結題(課題組成員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課題),或獲得過省級教科研成果評比二等獎以上。

2. 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本專業**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或公開出版的學術專著1部。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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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儀器裝置維護和使用 4.1儀器裝置必須經過檢定 校驗 檢驗 合格後,方可使用,並保證在檢定週期內使用。4.2儀器裝置應有詳細的操作規程 使用說明 置於操作台附近,便於參照使用。每次使用都應記錄,填寫 儀器使用記錄 記載儀器運 況 每次維修都要有記錄。4.3酶製劑按儲存要求分別放置於冰箱中。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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