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廳安徽省財政廳

2022-12-19 23:24:03 字數 4204 閱讀 6811

皖水財字[1997]662號

安徽省水利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水利(水電)局、財政局,廳直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1995)安徽省人民**令第68號,現將《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

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本地具體

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證收好、管好、用好水費,根據(1995)安徽省人民**令第68號(以下簡稱68號令)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是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的,各級人民**應認真貫徹68號令,切實加強對水費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河費)收交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支援,教育、督促用水戶和受益戶按規定交納水

費和河費。

第三條水費和河費收入是水管單位維持水利工程正常執行的主要經費**。工業、農業、商業以及其他一切用水戶和受益戶都必須按規定的標準向水管單位或河道主管機關交納水費(包括人工河庫養護費等。下同)和河費。

第四條各級水利(水電)局和水管單位都要建立健全收費專管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水費和河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做到依法計收,使用合理,核算準確,管理規範。

第二章收交管理

第五條各類水費的收交範圍和標準,均按68號令執行。一切用水戶都必須按規定的標準按時向水管單位交納水費。

第六條河道工程受益範圍內的所有受益戶,均應向歸屬的河道管理單位或河道主管機關交納河費。其計收標準如下:

(一)耕地和其它農、林、牧、漁業用地,按每畝每年1.6公斤稻穀折價計收(2023年7月22日以前暫不收取);

(二)工礦、建築安裝、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和房地產企業每年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2.5‰計收;

(三)商業(批發和零售**)、餐飲、倉儲、地質勘查、社會服務(公共服務、居民服務、旅館、租賃服務、旅行社、娛樂服務、資訊諮詢服務、計算機應用服務、其他社會服務)、農、林、牧、漁等行業企業或單位每年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5‰計收(對嚴重虧損的商業企業,在其提供詳實的財務資料並提交正式書面報告後,按收費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報縣級以上水利(水電)局批准,可作適當減免);

上述(二)、(三)所指企業均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等所有企業。

其他受益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的2‰計收。

第七條河道工程受益範圍內圩堤的河費由堤防歸屬河道管理單位或河道主管機關徵收,也可委託圩堤管理單位徵收,協商分成;兩個以上堤防交叉受益範圍內的河費,可由這些堤防歸屬河道管理單位的上一級管理單位或主管機關明確各自的徵收範圍和徵收單位進行徵收,也可明確由一家負責徵收,協商分成,但不得重複計收。

第八條受益戶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以及固定資產原值等資料。對拒不提供的,收費單位可以依據當地財政、統計、國資等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計收。各級財政、統計和國資等部門應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九條航管部門應按人工河、庫的航程和客貨運量從總航道養護費中劃出

專項並由各縣級以上航運局直接撥付所屬人工河庫的管理單位,用於該人工河、庫的管理和養護。

第十條各水管單位應按管理範圍分別與用水戶簽訂供排水和水費收交合同,合同內容明確雙方責任、收交方式、用水量、排灌面積、收費標準、雙方開戶銀行和帳號、交付日期、違約責任等,必要時也可經公證機關公證。合同一般由雙方各執乙份。抄送雙方開戶銀行或委託代收單位各乙份。

合同式樣及份數,由各水管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水費和河費的收取和結算方式,可以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其中,農業水費由各地按68號令列示的六種方法,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採用。工礦企業、商業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河費由歸屬水利(水電)局或水管單位,按季收取。

第十二條用水戶和受益戶應按時足額交納水費和河費。逾期不交的,收費單位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經催交仍不交納水費的,水管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式執行。

對拒不交納河費的,水利(水電)局可以作出限期交納的決定,逾期仍不交納的,水利(水電)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委託當地財政、金融、糧食、工商、稅務等部門代收的,均可按

實際代收總額付給2%的代收業務費。對完成任務較好的代收單位,可再按實際代收總額的1%~2%給予將勵。對收回兩年以上陳欠水費的,還可按陳欠水費實收數付給5%的代收業務費。

水管單位或河道主管機關自己組織收取的水費和河費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入總額提取不超過2%的獎勵資金用於獎勵。

第十四條收費憑證管理,仍按安徽省水利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皖水財字(92)第135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地(市)和省水利廳直屬水管單位的水費和河費應收和應上交指標由省水利廳核定下達,各縣(市)和地(市)直屬水管單位的水費和河費應收和應上交指標由各所屬地(市)水利(水電)局根據省水利廳核定的指標分解下達。

第十六條集中比例:

(一)水費集中比例:根據68號令第二十條的規定,省水利廳對各地(市)收取的水費(含68號令6~12條所列示的各類水費,下同)一律按省水利廳核定下達的應收指標的2%集中;省水利廳對直屬水管單位收取的水費,一律按實收數的2%集中。

(二)河費集中比例;省水利廳對各地(市)收取的河費按省水利廳核定下達的應收指標的8%集中;省水利廳對直屬水管單位收取的河費按實收數的8%集中。

第十七條對各地(市)在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管護範圍內收取的河費上交省水利廳後的剩餘部分,省河道管理局分成10%,徵收單位留成90%(含地、市、縣分成)。

第十八條集中渠道:

各地(市)應集中上交省水利廳的水費和河費由各地(市)水利(水電)局負責集中後統一上交省水利廳;省水利廳直屬水管單位應集中上交省水利廳的水費和河費由其直接上交省水利廳。

各地收取的河費收入,屬預算外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應集中上交的河費,各單位可在交財政專戶前解交地、市、縣水利(水電)局和省水利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水費使用範圍:

(一)財政部(94)財農字第397號文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中所規定的各項供水成本開支。

(二)收費專管機構開動的宣傳、水行政執法、教育、培訓、科研和辦公等費用。

(三)按規定應集中上交省水利廳的水費。

(四)發展水利經濟。(五)水費徵收工作獎勵。(六)營業外支出的有關費用。

(七)經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應由水費開支的其它費用。第二十條河費使用範圍:

(一)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管理設施的更新改造。

(二)收費專管機構開支的宣傳、水行政執法、教育、培訓、科研和辦公等費用。

(三)按規定應集中上交及分成的河費。(四)發展水利經濟。(五)河費徵收工作獎勵。(六)營業外支出的有關費用。

(七)經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應由河費開支的其它費用。第二十一條省水利廳集中的水費和河費應集中用於重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調劑事業單位經費不足,以及發展水利經濟和獎勵等。

為加強和促進水費和河費的收交工作,省水利廳按各地(市)和廳直水管單位實際上交數的10%~15%的比例獎勵對收交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水管單位水費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94)財農字第397號文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執行。水費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開支範圍合理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級財政和水利(水電)局要互相配合,定期檢查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情況,督促收好、管好、用好水費。

第二十三條各徵收單位要建立健全水費和河費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水利部(95)226號文頒發的《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加強供排水生產成本、費用的核算工作,努力節約開支,降低成本。

第二十四條水費和河費收入必須納入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計算盈虧,並按批准的財務收支計畫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水管單位對上交的水費和河費的會計核算作減少收入處理;各地(市)縣水利(水電)局對集中上交省水利廳的水費和河費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五章獎罰

第二十六條為促進水費和河費的收交工作,省水利廳將其計畫指標的完成情況列為對各地(市)水利(水電)局和廳直屬水管單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並與有關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和撥付掛鉤,做到有獎有罰、獎罰分明。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和河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可參照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市)和省水利廳直屬水管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並報省水利廳核備。原制發的有關辦法,凡與本實施辦法牴觸,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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