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調查與思考

2023-01-08 11:00:02 字數 818 閱讀 2534

作者:**:《中共樂山市委黨校學報》2023年第05期

摘要: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管轄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調整,不少專家、學者認為該調整太過普通,無法及時、徹底地解決當前問題。本次修法關於管轄制度的改革步伐雖小,但為整體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留下了空間。

關鍵詞:行政案件管轄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b doi:10.3969/

文章編號:1009-6922(2015)05-05-05

一、現狀: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就全國而言,在現行行政案件管轄制度下,面對人、財、物均受制於地方黨委**的現狀,法院不得不「充分考量」行政機關的意見,行政審判的獨立性由此減弱,以至於在行政案件受理時沒有勇氣、審理時沒有底氣、執行時不夠硬氣。受各種行政干預導致獨立性喪失的同時,行政審判的權威性也逐漸流失。行政審判面臨的「三難」問題,便是獨立性和權威性缺失的真實寫照。

此外,行政審判隊伍建設陷入瓶頸、行政審判專業化水平亟待提公升,也是現行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所衍生出的問題。面對以上弊端,對當前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進行改革就顯得必要而緊迫。

就樂山地區而言,行政審判工作面臨案件數量總體較少且分布不均,隊伍結構不容樂觀,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有待改善,審判資源嚴重閒置,行政審判力量萎縮嚴重,行政審判法官難以積累審判經驗以及裁判尺度差異較大等困境。可見,樂山地區行政審判工作與全國總體情況無異,探索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二、探索: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

面對行政案件管轄制度帶來的種種弊端,行政法學理論界和審判實務界均展開了激烈討論,為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提供了選擇路徑,主要包括:設立行政法院、實行提級管轄、賦予原告選擇管轄權、進行相對集中管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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