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2023-01-06 14:09:06 字數 4039 閱讀 9972

簽訂地點:中國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現就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賃

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標的

出租人將在良好狀態下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自願租用該租賃標的。該房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第二條房屋用途

2.1 承租人所租標的僅供承租人作為經營使用,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將租賃標的轉租、分租、轉讓、轉借、私自交換使用、出賣或變相出賣使用權,不得利用租賃標的進行違法經營、非法活動或不道德活動,否則視承租人違約。

2.2 承租人應在其營業執照所許可的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承租人所經營專案的註冊登記、報批等相關手續由承租人自行辦理。出租人僅作為租賃標的場所出租者對本合同所載明的標的出租行為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對除此以外承租人的法人行為及個人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承租人違法經營、非法活動或不道德活動所導致的後果及連帶法律、經濟責任由承租人承擔,此種情況視承租人違約。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標的: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終止,出租人收回該房屋。

第四條房屋租金及其他費用

4.1租賃標的: 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為元/月,年租金為租金合計為rmb 元.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為元/月,年租金為租金合計為rmb 元.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為rmb 元/月,年租金為租金合計為rmb 元。

4.2租賃標的的租金季付(押一付三),承租人應在年月日前繳納第一期租金rmb 元。

4.3承租人應該按時,足額交納租金,租金每拖欠一日,出租人需向承租人在原有日租金基礎上加收該日租金10%的滯納金。承租人逾期30日拖欠租金,視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中止本合同並採取查封租賃標的及標的內全部物品等措施收回上述租賃標的,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承租人負責,給出租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4.4承租人租金標準僅為房屋使用租金,其中包含物業管理費,不含水費、電費燃氣費、**費、供暖費等。

4.5在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日,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的押金,總計人民幣元,以保證承租方遵守執行本合同項下承租方應遵守的規定和應履行的義務,該押金不計算利息。

第五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全部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房屋進行裝飾需要經得物業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組織施工。

第六條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6.1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向承租入收取租金的權利。

6.2 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6.3 有權監督承租人使用房屋情況。

6.4 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約定的房屋,並按合同約定的房屋現狀交付承租人使用。

6.5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本合同對承租人和受讓方繼續有效,受讓方必須履行本合同。

第七條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本合同期滿後,如出租人繼續出租該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7.2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依法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租金交納按本合同執行。

7.3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的金額和方式按時支付租金。

7.4 未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房屋轉讓、轉租、轉借,不得將租賃房屋聯營、入股、抵押、與他人換房或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經營。

7.5 不得擅自拆改租賃房屋的結構或改變用途。

7.6 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活動。

7.7 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房屋的裝置、設施有序並完好無損,保持室內、外乾淨整潔。

7.8 不得使用超負荷的電器。

7.9 在租賃期間,涉及該房屋及房屋使用中的安全、消防、衛生及門前三包等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租賃雙方的變更

8.1 出租人因法定原因發生變更或滅失,其權利、義務的受讓者享有本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8.2 承租人因法定原因發生變更或滅失,其權利、義務的受讓者享有本同約定的權利、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 因出租人違約或不能保證乙方正常使用租賃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造成本合同終止的,承租人有權繼續使用租賃房屋30日。

9.2 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每逾期一日需另向出租人支付應繳未繳租金的10%的滯納金:逾期 30日仍未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並不退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由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負責賠償。

9.3 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讓、轉租、轉借,將租賃房屋聯營、入股、抵押、與他人換房或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經營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並不退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同時按照約定租金的300%以天數計算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9.4 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房屋的結構或改變用途的,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的裝置、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在10日內恢復原狀,或由出租人修復並由承租人承擔修復費用。

9.5 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活動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並不退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由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負責賠償。

9.6 因承租人使用超負荷的電器造成短路、火災或其他事故的,承租人承擔賠償負責。

9.7本合同期滿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繼續使用該房屋,出租人有權收回該房屋,並收取承租人延期使用的租金,收取標準依據本合同第四條,同時按約定年租金的3%以天數計算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由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負責賠償。

9.8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本合同任何—方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並且應在租賃物業交還前向另一方支付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但無需賠償另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十條免責條款

10.1 該房屋由於**、水災、**行為、公務行為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租賃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當事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報告損失程度,由事故部門出具證明後,雙方協商解決。

10.2 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房屋,使當事雙方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0.3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合同的終止與續租

11.1 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11.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合同,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

11.3 承租人在正式合同終止日應將所租房屋交與出租人,除出租人同意的裝修狀態外,若出現承租人惡意損壞房屋情況,承租人須按實際支出向出租人支付恢復費用。

11.4 承擔人在合同期滿後若需要繼續租用上述房屋,享有優先權,但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明確通知出租人並與出租人在之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重新簽訂租賃合同,逾期十五個工作日雙方未簽訂租賃合同,視承租人放棄續租。

11.5 自本合同終止日前三個月起,至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止,出租人有權陪其他租戶看房,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11.6 租期內若承租人宣布破產或以其它原因未經出租人認可而中止本合同,出租人不退還承租人所交納的租金及保證金,此種情況給出租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若超過剩餘租金及保證金數額,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賠償超出部分的金額。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2.1 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所屬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12.2 出租人、承租人應保證本合同所載明的聯絡人及****的有效性以便雙方相互溝通,若聯絡人及****發生變化,變化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因雙方不能溝通而導致的後果由責任人承擔,此種情況視責任人一方違約。

12.3 本合同之附件、附表、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租人二份與承租人二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承租人(單位):

代表人代表人:

聯絡人聯絡人:

聯絡**聯絡**: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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