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準則

2023-01-06 02:09:04 字數 3526 閱讀 6896

附件2註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註冊稅務師的執業行為,明確涉稅服務業務標準,維護涉稅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涉稅服務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執行涉稅服務業務的註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

第三條涉稅服務是稅務師事務所及其註冊稅務師,向委託人或者委託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稅資訊、智識和相關勞務等不具有證明性的活動。

第四條涉稅服務業務包括稅務諮詢類服務、申報準備類服務、涉稅**類服務和其他涉稅服務等四種型別。

第五條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涉稅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合法原則。提供涉稅服務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 合理原則。提供涉稅服務應當符合稅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規。不得為納稅人籌畫虛假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 勝任原則。承接業務和執業中,應當審慎評價委託人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妥善處理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業務委託。

(四) 責任原則。執業中應當保持負責態度,實施服務程式,控制執業風險,承擔執業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涉稅服務業務承接

第六條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服務業務,應當對委託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和了解,並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涉稅服務業務委託:

(一) 委託事項是否屬於涉稅服務業務;

(二) 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實施能力;

(三) 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四) 其他相關因素。

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涉稅服務業務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並經雙方簽字蓋章。

第八條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 服務目的和服務內容;

(二) 服務結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

(三) 涉及約定服務範圍以外事項的處理;

(四) 服務的時間限制;

(五) 涉稅服務業務報酬及支付方式;

(六) 委託人對涉稅服務業務的配合義務;

(七) 受託人利用其他專家工作的安排;

(八) 涉稅服務事項的法律、經濟風險承擔,爭議的處理;

(九) 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稅務師事務所在承接涉稅服務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進行溝通,並對稅務專業術語、服務業務範圍等有關事項進行解釋,避免雙方對委託專案的服務性質、責任劃分和風險承擔的理解產生分歧。

第十條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生效後,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的訂立、變更、中止、履行和解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涉稅服務業務計畫

第十二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勝任受託涉稅服務業務的註冊稅務師,作為專案負責人具體承辦。

委託人對服務專案有特殊要求,與稅務師事務所事先約定承辦註冊稅務師的,一般由該註冊稅務師作為專案負責人。

第十三條專案負責人應根據服務專案的複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限制等情況,制定相應的涉稅服務業務計畫。

業務簡單、風險較小的服務專案,可以簡化涉稅服務業務計畫的程式。

第十四條涉稅服務業務計畫確定後,專案負責人可以視情況變化對業務計畫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涉稅服務業務實施

第十五條註冊稅務師執行涉稅服務業務,應當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委託人的業務和經營情況,了解約定事項的會計、稅收資料情況及主要特點。

第十六條註冊稅務師執行稅務諮詢類服務,應當充分運用稅務機關對社會公開的涉稅資訊資料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結合委託專案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講解、解答或策劃方案。

第十七條註冊稅務師執行申報準備類服務,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專業判斷;對所提供資料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產生懷疑時,應要求其予以補正,並給予適當的提醒。

從事稅務會計服務,應當符合會計法和稅法關於會計賬簿、憑證管理的規範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註冊稅務師執行涉稅**類服務,應當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遵循相應的行為規範。沒有特別規範的,參照民事**的原則執行。

註冊稅務師**委託人,向稅務機關主張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以及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註冊稅務師執行其他涉稅服務,應當根據具體的專案型別,確定相應的執行依據。從事稅務風險評估和管理服務的,可以參照稅務機關有關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指引。

第五章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第二十條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業務,可根據服務內容和約定確定是否出具書面的業務報告。

出具書面業務報告的,註冊稅務師應當在涉稅服務業務完成時,編制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不出具書面業務報告的,應當採取口頭或其他約定的形式交換意見,並做相應記錄。

第二十一條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完成內部複核程式後,由註冊稅務師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後對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前,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不影響獨立判斷的前提下,與委託人就擬出具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第二十二條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務於特定的使用人的,註冊稅務師應當在涉稅服務業務報告中,註明該報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註冊稅務師在提供服務時,認為委託人提供的會計、稅收等基礎資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能對服務專案的預期目的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報告中作出適當說明。

第二十四條註冊稅務師在涉稅服務業務報告正式出具後,如果發現新的重大事項,對報告足以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報告稅務師事務所,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章業務記錄

第二十五條註冊稅務師執行涉稅服務業務,應當編制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保證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下列目標:

(一) 通過對涉稅服務業務過程的適當記錄,作為最終作出報告的基礎性資料;

(二) 通過對涉稅服務業務證據的有效收集與整理,證明其符合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

(三) 通過對涉稅服務業務情況的規範記載,為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基本依據。

第二十六條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採用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條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可以在業務過程中,通過記錄、複製、錄音、錄影、照相等方式隨時形成,並由實施的人員簽名。

第二十八條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屬於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儲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未經涉稅服務業務委託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二)註冊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註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執行涉稅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準則執行。

未取得稅務師事務所資質的機構及不具備註冊稅務師資格的人員,依法從事本準則規定的涉稅服務業務,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三十一條涉稅服務具體業務準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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