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銷商品增值稅涉稅賬務處理

2021-03-04 00:21:57 字數 801 閱讀 7800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項)3400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

貸:庫存商品

a商品12000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3400

二、可退回式代銷

可退回式代銷,是指代銷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託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能將商品退回給委託方,或受託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託方補償。此時,委託方應根據謹慎性原則,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託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現行準則中規定有一種「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可退回式代銷與上述的「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有些相似,都在相關合同中規定有退貨的條件;二者的區別在於:(1)兩者名稱不同。前者為「商品委託代銷合同」,後者為「商品銷售合同」。

(2)貨款結算時點不同。可退回式代銷的銷售貨款結算日為委託代銷方收到代銷清單時,而附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貨款結算為雙方達成銷售意願時。(3)具體內容不同。

可退回式代銷商品的銷售合同視情況不同可能有規定受託代銷方的商品銷售**、購銷差價、代銷手續費等內容的條款,而附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合同中一般沒有此相關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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