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日常使用中的涉稅規定總結版

2021-10-29 11:31:08 字數 3404 閱讀 5906

【問題】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於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

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五)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電單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因此,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如屬於允許抵扣的範圍且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如用於上述不得抵扣範圍的則不可抵扣。

【問題】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規定,對於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發票聯與抵扣聯全部丟失時,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檔案規定,對於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是有發票聯但抵扣聯丟失時,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檔案規定,對於外貿企業只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另外,在辦理此項業務時還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以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調整為180天。那麼,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發票聯),如還未認證的應在規定期限的180天內及時進行認證,並按上述兩類情況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事宜。

二是對於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為了加強出口退稅的管理與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才能按現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

【問題】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等,由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憑該發票稅前列支嗎?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納稅人發生出國考察支出,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應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問題】我公司經常有出差人員購電子航空客票,以電子客票行程單報銷。這種航空運單可否視同發票在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規定,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納入稅務發票管理範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在旅客購票時,應使用統一的列印軟體開具行程單,不得手寫或使用其他軟體套打。列印專案、內容應與電子客票銷售數量資料內容一致,不得重複列印,並應告知旅客行程單的驗真途徑。

根據上述規定,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專用發票除具有普通發票的功能與作用外,還是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重要憑證,與普通發票相比,它有以下區別:

(一)使用範圍不同

專用發票一般用於一般納稅人之間從事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專案使用;而普通發票則可以用於所有納稅人的所有經營活動,當然也包括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專案。

(二)作用不同

普通發票只是一種商事憑證,而專用發票不僅是一種商事憑證,還是一種扣稅憑證。

(三)票面反映內容不同

專用發票不但要包括普通發票所記載的內容,而且還要記錄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位址、**、銀行帳戶和稅額等。

(四)聯次不同

專用發票不僅要有普通發票的聯次,而且還要有扣稅聯。

(五)反映的**不同

普通發票反映的**是含稅價,稅款與**不分離;專用發票反映的是不含稅價,稅款與**分開填列。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開出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計算增值稅都是一樣的,但開專用發票,購貨方符合抵扣條件的(比如購貨方是一般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認證抵扣,購買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貨物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開普通發票,除農產品發票、運輸發票、小規模購買稅控機外,購貨方都不能抵扣。

【問】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丟失都需要登報說明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第二項規定,為便於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詢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宣告」。

第三項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宣告」。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宣告「,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宣告」。而普通發票丟失,在日常稅務管理中,對開具發票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即普通發票丟失,也可在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

(文章**: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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