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協議

2023-01-06 00:27:02 字數 4180 閱讀 7395

金達商貿城物業管理協議

商鋪使用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身份證號

住址手機固定**

傳真通許縣鑫金達市場經營****(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位址

聯絡**

傳真為保障金達商貿城專案(以下簡稱市場)的繁榮和發展、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公共環境和秩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根據《金達商貿城市場管理公約》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定本協議,甲乙雙方自覺履行,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一、商鋪位置、面積

甲方使用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位於通許縣商業路西段北側號商鋪。該商鋪的建築面積為平方公尺。

二、業態界定

為保證金達商貿城市場繁榮發展,根據市場需要由乙方進行統一的業態劃分,甲方必須在規定的業態範圍內經營。

第二章物業的經營和管理

三、開發商的權利

1、開發商(通許縣金達商貿城市場開發****)及其授權的通許縣鑫金達市場經營****有權在物業外牆、房頂、物業內的公共設施等部位張貼、懸掛、設定、安裝廣告宣傳物、活動櫃及其他物件或將之拆卸的權利;

2、除甲方使用的部分外,市場內其他區域均由開發商使用,開發商在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前提下,有獨家排他權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當商鋪交付使用後,甲方在不違反本協議的前提下,有合法使用、收益、出租、轉讓的權利;如甲方欲將其商鋪轉讓或出租給他人,則甲方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並按《金達商貿城市場管理公約》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結清有關費用。

2、甲方有權對商鋪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予以監督;

3、甲方需向乙方按期繳納其應承擔的費用;

4、除本協議規定的甲方權利外,甲方不得:

4.1.改變商鋪的用途或結構,改變、改造商鋪外表(預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4.2.在公共區域範圍內搭建任何建築物;

4.3.在其商鋪內存放任何有公害、汙染環境之嫌的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違禁品;

4.4.汙染、損壞、占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或在公共區域堆放物件及以其它方式妨礙其他人對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使用;

4.5. 使用音響或其他擴音裝置宣傳商品或服務;

4.6. 私裝電表,超額使用電力;

4.7.利用、容許或默許他人利用商鋪從事任何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動;

6、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倒放垃圾;

7、甲方進行二次裝修,需遵守乙方制定的二次裝修規定,並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同時接受乙方的監督;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維護、維修市場的公共設施、裝置、水電、環保、綠化、通風、照明等工作,並酌情決定對公共設施、裝置進行增購、大修和增建;

2、對市場進行統一的規劃和定位;

3、負責打掃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保持清潔衛生;

4、負責維護通道,制止違章佔道擺放物品等行為;

5、有權進入市場任何部位(包括甲方商鋪)進行檢查及維修,確保建築結構、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完整及運營良好;

6、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六、費用

1、甲方需向乙方按時支付管理費及其他本協議規定的相關費用;

2、甲方在商鋪交接時向乙方預繳納12個月的管理費。以後每12個月繳納一次管理費,每次提前30天繳納;

3、甲方未按時付清管理費及其他應付款項,除應如數補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補償給乙方;

4、管理費的標準:

管理費包括(但不限於)衛生、垃圾處理、保安、公共區域照明、公共用水、電梯執行、通風系統執行、監控系統執行、其他裝置執行、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等費用:按照房產局實測的建築面積計算,暫定以每月每平方公尺元的標準收取,待開業之後三個月內,根據實際發生調整收費標準。

5、甲方向第三方出租其商鋪,第三方應繳納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6、甲方向第三方轉讓商鋪時,須繳清轉讓之前應承擔的管理費及其他所有費用。

7、市場商鋪用電採取一戶一表的方式,商鋪內的所發生的電費如照明等由甲方自行承擔。

8、專項維修費:

8.1.定義:

專項維修費是指專項用於市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共用部位包括市場建築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廣場、出入口、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裝置包括電梯、照明設施、通風設施、監控設施、消防設施、廣場、池、井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8.2.收存:專項維修費由乙方根據房產局實測的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公尺100元的標準向甲方進行收取。

8.3.使用:專項維修費應當專項用於市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七、甲方出租、轉讓的規定

1、甲方出租、轉讓商鋪的,應告知承租人、受讓人該商鋪的經營業態必須符合本市場的業態界定,否則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2、甲方出租、轉讓商鋪的,須提前5天到乙方處辦理出租、轉讓的相關手續;

3、未辦理出租轉讓手續擅自出租、轉讓的,乙方有權給予該商鋪停業整頓的處罰,直至辦好各項手續為止;

4、甲方辦理出租手續應具備乙方出具的出租日的前一日的費用付清單據;

八、市場經營秩序管理:

1、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服從國家相關部門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

2、甲方必須在市場統一開業之前完成一切準備工作,按時裝修完畢,上貨量充足。

3、倡導甲方及其營業員統一著裝,衣冠整潔,佩帶統一製作的工牌。甲方及其營業員應注意自身形象,不說粗話、髒話,在經營中要使用「謝謝、您好、請慢走、歡迎下次光臨」等文明用語。

4、甲方必須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做到證照齊全,亮證經營,人證相符,明碼標價,文明經營;

5、甲方應恪守職業道德,合法經營,文明經商,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

6、甲方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營業時間,不得推遲營業或提前打烊,不得擅自停業。具體規定如下:

乙方每日進行巡察,對未經乙方批准,擅自歇業、停業者進行處罰。乙方對未按規定營業時間的10分鐘內開關門的商鋪進行記錄,現場進行處罰並開具處罰單遞交至商鋪內,處罰標準為20元/日/次。如甲方不持續經營超過3天(含3天),或者乙個月內歇業、停業超過5天(含5天),或者不遵守市場的營業時間要求,每月遲到、早退超過7次,甲方向乙方交付1000元違約金。

甲方同意,如違反以上規定,乙方有權採取停止**甲方商鋪內用電的措施。如甲方不持續經營超過6天(含6天),每超過一天,甲方向乙方交付1000元違約金。

7、甲方商鋪內商品擺放要整齊、美觀,不得張貼和懸掛低階趣味或內容**的廣告和宣傳品,不得侵犯他人商標和肖像權,及時撤除過期張貼物品;

8、甲方不得在商鋪內躺臥、留宿;不得打牌、下棋等,每累計3次,停業整頓一天;

9、市場內嚴禁聚眾賭博、喝酒等影響他人經營及市場形象的行為發生,一經發現,收取100元違約金;

10、公共通道的牆面及立柱上未經乙方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嚴禁懸掛貨物、張貼宣傳品;

11、禁止撕毀市場內外的宣傳海報及廣告,對違反者除收取製作費用外,加收賠償金200元;

12、甲方不得擅自占用市場通道走廊進行經營,違者除責令立即改正外,收取200元違約金;

13、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互愛,和睦共處,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九、消防、治安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逐個商鋪落實消防責任制,甲方為消防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自己商鋪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甲方應主動接受和配合乙方組織的消防安全檢查,並對檢查提出的消防隱患及時整改。甲方消防責任人必須參加市場定期舉辦的消防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習。

3、甲方每店鋪至少自備兩個2㎏以上的乾粉滅火器,並定期檢查壓力表,按規定及時進行充裝、更換。

4、非火警情況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動用消防栓取水,或動用其他消防器材,對違反者收取違約金500元,並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罰。

5、嚴禁攜帶、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松香水或其它稀釋溶劑等易燃易爆物品等。

6、嚴禁在消防栓、箱附近及消防通道內堆放任何雜物,違反者除沒收所堆放的物品外,並收取違約金500元;

7、甲方不得在自動消防噴頭附近設定熱源或碰壞自動消防噴淋頭。一經發生,應立即向乙方報告,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8、非緊急情況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啟動防火分割槽的卷閘,對違反者收取違約金500元;

9、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對違反者收取違約金500元;

10、嚴禁動用明火,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必須到乙方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防火措施後方可使用,對違反者收取500元違約金;

11、嚴禁使用易燃材料進行商鋪裝修,對違反者收取5000元違約金,並責令立即拆除,重新使用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裝修;

商鋪物業管理協議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物業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商鋪業主 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城東新城東站高鐵樞紐東廣場g層商鋪 以下簡稱 本物業 商鋪物業管理服務的有序實施,保證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物業管理糾紛,將商鋪營造成乙個整潔優美 舒適安全 文明禮貌的購物場所,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及其它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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