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2023-01-05 03:27:06 字數 4216 閱讀 6926

保密工作各項制

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單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全面規範單位的保密工作,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員分類和等級界定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單位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和職責範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後,報送單位領導審批並存檔備案。

第六條單位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範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送單位領導審批並進行調整。

第三章涉密人員審查與保密責任書簽訂

第七條單位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審查情況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狀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所有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涉密人員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條單位按照各級**有關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單位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五章涉密人員流動管理

第十一條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檔案、資料及物品,並不得解除相關秘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二條涉密人員退休後,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單位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單位同意,先將其調離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單位相關領導批准,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四條涉密人員在脫密期一般不得辭職。對於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單位批准,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對不回單位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通過**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單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調動離職等進行批准,並按照小組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 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登記審定和變更;

(三) 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四) 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 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六) 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七) 對涉密人員調動辭職等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涉密人員違反保密法規,洩露相關秘密的,單位將進行查處,並根據有關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涉密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一條定義

1. 國家秘密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

指載有國家秘密資訊的物體,包括密件和密品兩類。

2.密件

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形式載有國家秘密資訊的物件,包括紙介質、磁介質、光介質等物件,如:檔案、資料、磁碟、磁帶、光碟、錄影帶等。

3.密品

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資訊的裝置或者產品。這種裝置或者產品通過觀察或者測試、分析手段能夠獲得國家秘密資訊。

第二條密件的製作及標定

1.制定密件必須依照單位定密程式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密件內容一經審核批准,密件內容原稿就不應再做文字和資料的修改補充,如需進行修改補充,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2.密件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進行製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准多留、私留。

3.密件形成過程中產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間材料,包括草稿、廢稿、討論稿和審議稿等應當由承辦人負責,存放在專用檔案櫃中保管。不需儲存的應及時銷毀,不能隨意丟失或洩密。

4. 密件製作完成後,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機密級、秘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承辦人員對密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識是否正確負有確認責任。

5.製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備密碼檔案櫃等。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等保密措施。

6.需外部製作的密件應當在區**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製作。

第三條密件的收發與傳遞

1.收發密件,承辦人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清退等手續。

2.傳遞密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機要途徑(機要通訊、機要交通)傳遞或者派專人傳送,派專人傳送時應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線路,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3. 傳遞密件應當包裝密封,其包裝信封或者袋子上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4.採用現代通訊(密碼傳真機等)傳遞國家秘密資訊,應當加密傳輸,並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訊裝置中傳遞。

5.承辦部門收發、傳遞密件要做到安全、準確、及時。

第四條密件的使用

1.單位涉密人員借(調)閱本部門形成的密件徵得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後即可辦理,並填寫登記表。

2.單位涉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調)閱非本部門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級(含機密級以上)密件,須徵得本部門領導、密件產生部門和保密領導小組批准並填寫登記表。

3.借(調)閱密件,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密件動向。

4.閱讀和使用密件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密件的,必須填寫登記表,履行審批手續。

5.密件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範圍的保密工作。

6.因工作需要對外單位提供和傳遞密件,由承辦部門履行審批手續,並填寫登記表。

第五條密件的複製、彙編及摘錄

1.因工作需要複製密件,秘密級密件必須徵得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審批;機密級密件經保密領導小組審定後方可複製∕列印。絕密級檔案不得複製。

2. 複製密件,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3. 複製密件必須嚴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 複製密件過程**現印有字跡的廢頁要按密件要求及時銷毀。

5. 複製密件必須及時履行登記、編號、簽字手續,並等同原件管理。

6. 彙編密件,應當經原製發機關、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彙編。

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式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第六條密件的儲存

1.密件在指定場所和部位儲存,需由儲存人員在涉密檔案登記表上做好相應登記,並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裝置。

2.密件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存密件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報告。

3.涉密人員、密件管理人員在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核對和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密件的銷毀

1.銷毀密件,應經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審查,並履行清點、登記、簽字手續。

2.紙介質密件,應當採用焚毀、化漿等辦法送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工廠銷毀,並應有兩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3.嚴禁各部門和個人將密件作為廢品**給廢舊**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本章節的密件管理僅適用於紙介質密件管理,磁介質、光介質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關移動儲存介質管理制度中有關條款執行。

第一條公文擬稿時要依法定密。各部門具體承辦人員要依據保密範圍,對工作中產生的事項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擬定密級,並提出定密依據。

第二條擬稿人必須在文稿密級欄內擬定密級,如屬國家秘密事項,則按所需保密等級定為「秘密」、「機密」或「絕密」(本局定密後需報區保密局審批);如係公開事項,則定「無密」;如屬內部事項,則定「內部」,不得使之處於空白。區分的標準和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對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事項密級的公文,應依據有關期限規定確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 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 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記;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記。

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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