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4 13:51:05 字數 2813 閱讀 5589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保障分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場所或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區域範圍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車間或設施倉儲場所(以下統稱「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價(評估)、上報與管理監控工作。

第五條公司製造部、安全監察部,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並將此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七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

第八條每年公司須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結果負責。

第九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生產過程、危險物質的描述;

(二)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最嚴重事故的情況、可能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人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安全組織管理和工程技術措施;

(七)應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評價結論與建議。

《安全評價報告》應做到資料完整可靠,附圖附表齊全,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條當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應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新的安全評價(評估),危險源所在單位應上報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備案,由安監科報請公司製造部、安監部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對新設立或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要及時準確報送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備案;生產技術科、安監科要在接到報告後要及時準確的向公司製造部、安監部報告,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向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提出撤銷申請,由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報請股份公司同意後宣告撤銷。

以上一、二、**重大危險源,由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上報至公司製造部、安監部。

第十二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要對本單位區域範圍內的重大危險源做好監督控制管理工作,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要對執**況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十三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級別,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引數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每月向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書面匯報監控運**況,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每季度向公司製造部、安監部報告一級重大危險源的運**況。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兩月向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書面報告一次監控運**況,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每半年向公司製造部、安監部報告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執行監控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半年向分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書面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況。

第十四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要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十六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確安全負責人,並及時上報分公司和公司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分公司每年要對重大危險源的裝置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做好檢測和檢驗記錄。

第二十條分公司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報表;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評估)報告;

(五)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六)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二十一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落實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畫,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戰演練。

第二十二條分公司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公司製造部、安監部備案。現場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二)重大危險源的確定及潛在的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報警系統及資訊傳遞;

(四)應急救援裝置、設施、物資;

(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六)應急救援程式與行動方案;

(七)善後和恢復;

(八)培訓與演練;

(九)應急救援預案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責令所在部門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間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並採取切實有效的監控措施。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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