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範例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2023-01-04 03:54:04 字數 3793 閱讀 203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某省某投資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各級企業的投資行為,明確投資許可權、程式和管理職責,實現投資決策的程式化和民主化,依據國家、省的有關政策法規及《某省某投資集團****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投資管理旨在通過規範集團公司各級企業的投資行為,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強化對投資活動的監管,提高投資決策的規範性和科學性,努力實現投資結構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集團公司參股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通過運用資產收益、自有資金以及其他渠道融資而取得經營資產,投入新專案或擴大經營規模,謀求經濟效益的經營行為。投資分為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

第五條對內投資是指各企業法人為本企業擴大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資產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1)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2)裝置更新、技術改造投資。

第六條對外投資是指各企業法人將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直接投放於外部企業或資本市場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1)收購、兼併其他企業產權;(2)增資、入股其他企業法人;(3)獨資、合資、合作設立新企業;(4)購買**、債券等有價**;(5)向境外投資。

第七條本辦法涉及的投資方式包括:

(1) 直接或間接投資;

(2) 資金或實物投資;

(3) 資源性投資及無形資產投資。

第二章投資的原則

第八條企業投資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1)按省**和有關部門的決定,完成省鐵路建設投資任務是集團公司投資的基本原則和最高準則;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

(3)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技術創新和集約化經營為手段;

(4)堅持圍繞主業,穩步發展,量力而行,有效增長;

(5)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範投資的決策和管理行為;

(6)有利於實現企業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7)做好投資風險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第九條企業進行投資,必須以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主體,沒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不能進行投資。

第十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子企業不得對外投資。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原則上只能以自有資金投資。

第十二條企業投資和管理應當遵循國家和省的政策法規,按照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做好專案的立項、可行性報告及相關法律性檔案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確保投資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十三條企業應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要求,不斷創新投資方式,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回報。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對外投資總規模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生產經營虧損,簡單再生產難以為繼的企業,一般不得投資新專案。

第三章投資的管理許可權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實行投資行為的分級審批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下列投資行為之一均需報集團公司審批

(1)總投資額(含分多期投資的累計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2)總投資額(含分多期投資的累計投資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淨資產5%及以上;

(3)需上報上級**部門審批的投資;

(4)向境外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

(5)新設立公司(含分公司);

(6)企業年度投資計畫以外的投資;

(7)購買**、債券等有價**的投資;

(8)以自有資金以外資產投入的投資;

(9)不符合企業自身主業範圍及發展方向的投資;

(10)對企業具有決定性或長久性影響的投資。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利用原有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進行對應資產更新的,屬於簡單再生產,可由所屬企業自行決定。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須報集團公司備案;如購置資產用於擴大再生產的,按投資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以外的投資,由集團公司所屬企業董事會審批,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九條非生產性辦公裝置購置屬於投資範疇,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許可權管理。具體購置程式還須遵從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本部對外投資,由投資發展部負責完成相關工作後,按集團公司規定內部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需要報集團公司審批的投資行為,由所屬企業董事會形成決議後,按集團規定程式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制定本企業投資管理規定,明確授權範圍內投資管理許可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凡列入國家、省、市財政貼息、國債貸款的專案,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章投資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是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投資決策。根據集團公司董事會的授權,集團公司總經理可以決定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投資決策。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董事會的諮詢機構,接受董事會的委託對各種投資行為進行調研並提出決策的參考意見。

第二十六條集團公司有權干預或糾正所屬企業違反規定作出的投資決定或在實施過程**現嚴重問題的投資行為。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對所屬企業的投資決定發出暫緩執行的指令,並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複審。

第二十七條集團公司負責監督投資審批及專案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對違反程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企業利益帶來損失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投資發展部是集團公司負責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投資專案的策劃、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談判、審查、報批、監督等相關工作,並負責集團公司本部所投資專案公司的籌建工作。

第二十九條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誰負責」的要求,各投資主體對決策投資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對所決策投資專案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十條建立投資專案法人責任制。各投資主體要選拔責任心強、業務精、懂管理的專業人員擔任投資專案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投資專案法人負責專案的策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並對專案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每年逐級書面報告專案實施情況及經營情況、投資收益分析。出現經營性虧損,必須及時報告,因經營不善而出現較大虧損的,將追究專案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的專案資金由各企業自行安排和管理。由集團公司統貸、擔保或直接出資的投資專案,由建設管理部負責審查專案單位編制的專案建設進度計畫,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查專案資金使用計畫,預算財務部負責按專案進度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撥付資金,並監督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條集團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加強對投資管理的協調,視情況可提早介入投資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專案的談判、合同的簽訂等。

第三十三條集團公司派往各投資專案的產權代表,必須在該專案公司作出涉及股東權益的投資決議後兩天內,以書面形式將投資情況和詳細計畫提交投資發展部。

第五章投資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集團公司各級企業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落實投資的建議、評估、論證、決策、實施。

第三十五條參與投資決策、實施和管理的相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侵占法人財產或者收取商業賄賂。

第三十六條未經集團公司同意,參與投資決策、實施及管理的相關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投資專案相同型別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投資主體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不得擅自利用專案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私自借貸給其他專案。實施過程中,不得為牟取個人利益,私自將專案資金以個人名義轉存或者買賣有價**。

第三十八條投資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本辦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經營資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投資專案的審批與管理按《某省某投資集團****投資專案審批與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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