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制度

2023-01-03 05:27:03 字數 1466 閱讀 8726

天山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檔案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安委會《關於加強煤礦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帶班下井規定

1、帶班人員範圍:礦長及黨委書記;主管安全、生產、基建、機電和技術管理及其他礦級副職;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情況。

2、帶班次數:總經理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4次,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6次, 其餘科長及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 15次。

3、每月28日前,由安全部編制下月礦領導帶班下井安排表,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上報集團公司安全部,並下發到所有帶班人員。

4、帶班人員嚴格按照排定的班次進行帶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帶班時,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並通知礦值班領導,嚴禁私自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5、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10:00、中班17:00、夜班1:00,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公升井。

6、帶班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人員定位感測器,並在井口螢幕顯示帶班領導姓名。

7、月度帶班完成情況,要在月初安全例會上進行通報,並在井口或礦宣傳欄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裝置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發現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場所、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5、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排程室匯報。

6、認真做好交**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以及對下一班的檢查重點等,填寫在交**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

1、由集團公司駐礦安監人員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集團公司安全科審定後執行。

2、帶班人員必須執行井下現場交**制度,上一班帶班領導必須向**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記錄本。違反規定,罰款100元/次。

3、煤礦領導帶班公升井後,應當將下井時間,地點、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進行登記,並有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元/次。

4、煤礦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公升井。違者罰款500元/次。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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