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一般條款 中文

2023-01-02 20:12:07 字數 2925 閱讀 2709

「船廠」,是指船廠

「船方」,是指輪船東,船舶管理公司,光船承租人,與船廠簽訂本協議的署名方。

「修船工作」, 是指與船舶修理有關的任何工作和服務

1. 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與修船工作有關的所有未付款項需由船方在船舶離開船廠之前以美元或船廠可接受的其他貨幣一次性全額支付。 如果雙方對支付金額發生爭議,船方必須在留置的船舶離開船廠之前,提供船廠可接受的,與該爭議的未付款項金額相同的擔保。

2. 如果需要對船舶修理專案進行任何變更和/或增加任何修船工作,船方需就上述需要向船廠發出充分的書面通知;如果船廠同意接受上述變更或增加修船工作,船廠有權針對上述船舶修理專案的變更或增加的船舶修理工作,相應的調整船舶修理時間和費用。

3. 如果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一旦船方沒有按時足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之後各期款項將自動視為到期,所有未付款項的利息將從到期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包括該日),利率按每天計算。船方有義務支付上述利息。

**單中約定的修船工作期間將從船舶進廠之日第二天上午八點開始計算,或如果對修船工作專案、規格、技術工藝要求有關的任何事項有任何爭議或尚未確定,從雙方對上述事項的主要部分達成書面協議之日計算,兩者以時間晚者為準。如果船方在修船工作期間沒有履行任何合同義務,船廠有權停止修船工作,修船期間同時中止計算直到上述義務履行時止,船廠在此期間並不承擔船舶和任何已經修理專案的維護保養責任。船廠行使上述權利並不影響船廠就任何損失或損壞向船方索賠的權利。

1. 船廠不對船舶,船上貨物,船方和/或船方雇員的任何財產損失或損壞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損失或損壞是由於船廠或船廠雇員或分承包方在行使其雇用或授權範圍內的工作中的嚴重過失直接導致。

2. 修船工作結束後,船廠的無論任何責任隨之終止,以下第三條另有規定除外。

3. 如果船方對修船工作的質量,包括但不限於修船工藝或船廠提供的裝置,零部件、原材料的缺陷,有任何索賠/異議,需在修船工作結束或船舶離開船廠後日內書面提交船廠,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如果在上述日期內沒有提交該書面索賠或異議將視為船方對修船工作質量的無條件的和完全的接受。

當船方在上述期限內提出該索賠/異議,船廠保證在其船廠免費修理或替換有缺陷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或者糾正該有缺陷的修理工藝,只要船方能證明在修船工作結束後出現的該缺陷是完全由於船廠的過失所致。如果船方不方便將船舶進入船廠修理,船方有權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替換, 船廠將補償船方基於同等條件下在船廠進行該等修理或替換工作的費用。

4. 船方需承擔船舶試航期間的任何風險。

5.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船廠不負責賠償任何利潤損失,船舶使用損失,租船損失或因該損失引起的其他損失。

6. 船廠在本協議下對船方的最大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超過

1. 船方需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對船舶,船殼,船上機器裝置、零部件和船員投保足額的保險.

2. 在船舶進入船廠之前,船方需使船舶在任何方面都適用安全的進行修理工作,包括對船舶貨油艙室除氣,排廢油、清除油垢、泥垢,並且卸下任何危險品貨物,例如易爆、有害或不衛生的致病貨物。

3. 在與船舶安全和防火有關的任何修船工作開始之前,船方的授權檢驗師/代表需代表船方與船廠簽署乙份《安全、防火及環保協議》,否則船廠有權停止修船工作,直至該協議簽署。

4. 除非船廠另有書面約定,船方應當委派其授權的檢驗師/代表攜帶授權委託書到船舶修理現場,並承擔相應的費用。該授權檢驗師/代表應當向船廠提交授權委託書,如果沒有提交,該檢驗師/代表將視為已經取得船方的正式授權。

修船工作結束和完工單作出後,該授權檢驗師/代表需代表船方確認已完成的修船工作並簽署船廠提交的完工單,否則船廠有權對船舶行使留置權,直到該完工單簽署。 如果沒有爭議,該授權檢驗師/代表應當在其離開船廠之前確認並簽署船廠提交的完工帳單。如果對完工帳單有任何任何爭議,該爭議應當在授權檢驗師/代表離開船廠之前解決;或者雙方對此達成書面協議,否則該完工單及完工帳單將視為已被船方完全接受。

5. 如果船方意圖在船舶修理期間委託任何船廠以外的公司,單位/個人在船廠內完成任何船舶修理工作,船方需事先取得船廠的書面同意,並且船方的授權檢驗師/代表,船長和船方委託的該公司,單位/個人需在任何修理工作開始之前與船廠簽署乙份《船方委外船舶修理協議》。

在上述《船方委外船舶修理協議》簽署前,船廠有權拒絕任何公司,單位/個人進入船廠開展任何船舶修理工作,並且船廠對由此造成的任何船舶修理延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向船方索賠由此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

1. 如有任何物品需要船方提供,船方需按照船廠的要求及時提供。如果因為船方提供上述物品影響了船舶修理時間,該修理時間應延長以滿足船廠的需要,並且船方需對船廠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船廠有權拒絕任何特定的修理工作,如果該修船工作的開展需以船方延遲提供的物品為前提。

2. 只要船廠盡到適當謹慎的照管,所有船方提供的物品應船方的要求和/或安排在船廠倉庫或其他場所存放保管期間的所有風險由船方承擔。

3. 在修船工作期間和修船結束後,由於船方物品導致的任何損壞,缺陷,過錯,船廠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一方在接受本協議後單方面解除本協議,該解約方需賠償另一方由此遭受的任何合理損失。

對船方未支付的修船及增加的修船工作的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和在履行本協議期間發生的任何其他費用,船廠享有留置該船舶和船上全部裝置(無論裝在船上與否)的權利,而無論船廠在何時占有該船舶和船上裝置。船廠在留置期間不承擔對船舶的任何保管保養責任,且不影響船廠向船方索賠因行使該留置權所遭受的任何損失、費用和/或損壞。

1. 無論何時何地出現天災、意外事件、流行傳染病、自然災害、**、颱風、影響正常上漆或其他修船工作的不尋常惡劣天氣,罷工、封鎖、和船廠或其分承包商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事由;船方或其他相關授權方延遲修船檢驗;上述任一事件或上述任一事件的後果導致修船工作受阻,該事件將視為不可抗力。

2. 如果出現上述任何不可抗力,船廠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船方,同時修船期間應相應延長,船廠對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本**的接受將構成對全部條款的接受,與本協議有關或由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糾紛需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現有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解釋。

船廠船廠代表簽字

日期船方

船方代表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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