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制度

2023-01-02 11:09:04 字數 1953 閱讀 496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規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產品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生產、銷售鞍山南果梨的單位和個人及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鞍山南果梨是指以鞍山地名命名,出產於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並按國家標準生產的南果梨。

第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規定,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範圍是: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 海城市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各級**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第六條非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範圍內生產的南果梨,不得使用鞍山南果梨名稱。?禁止偽造冒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禁止在生產的鞍山南果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違反前款規定的產品。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成立鞍山市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公室,成員包括市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行業協會、法定檢驗機構、科研、生產、經營等部門和單位。市保護辦秘書處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八條市保護辦負責全市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對鞍山南果梨產區南果梨生產的各環節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章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

第九條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為國家標準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圖案。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程式為:由具備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市保護辦提出申請,經市保護辦初審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合格,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准、註冊登記並發布公告後,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同時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由市保護辦統一管理和發放。

第十條申請使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市保護辦提交下列材料: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申請書;

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產地證明材料;

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使用人,經批准後可在其產品的標籤、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十二條專用標誌可以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印刷或貼上在包裝物上。專用標誌應由經市保護辦同意的印刷企業定量印製,印刷企業每次印製專用標誌均需市保護辦批准。

第十三條為保障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不被仿冒,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要採取防偽措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鞍山南果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範圍除塵 ,不得將專用標誌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四章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五條鞍山南果梨果園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標準種植栽培。

第十六條鞍山南果梨質量應當符合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註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有關法定檢驗機構,對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鞍山南果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銷售的鞍山南果梨必須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經銷商應建立並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和其他標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獲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管理、生產的,或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程式登出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從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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