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

2021-11-07 07:04:29 字數 918 閱讀 2898

和順隆華北關煤業****

二0一三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

現階段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誌牌、安全標語牌隨意拆除現象突出,致使標牌破損。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特制定本規定。

1、規定

(1)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警示標誌,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2)各施工班組安全員認真識別作業區域內危險因素,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各施工班組負責對設定的安全警示標誌維護。

2、監督管理

安全科結合辦公室按照本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標誌、標語、施工班組進行監督管理;安全科、辦公室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對施工班組未按規定執行的,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3、責任

(1)各施工班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①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移動、拆除安全警示標誌、標語,為對安全警示標誌、標語造成破壞者,處50-100元經濟罰款;②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移動、拆除安全警示標誌、標語,對安全警示標誌、標語造成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並處50-100元經濟罰款;③故意對安全警示標誌、標語造成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並處150-300元經濟罰款;

(2)各施工班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給與50-200元經濟處罰:①班組安全員未對施工現場危險因素進行識別;②班組未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附則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一般是指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的作業性質、使用的裝置、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或者有關設施、裝置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安全警示標誌是指提醒人們注意的各種標牌、文字、符號以及燈光等,同時安全警示標誌應當明顯,便於為作業人員及社會公眾所識別。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安全警示標誌的管理。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管理員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並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營運船務部負責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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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 公司 檔案編號 000 aq 18 編寫 安委會 會審 安委會 批准 總經理 版次 a 2012 2012年6月25日發布2012年7月1日實施 武漢 公司 批准頁我公司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 已於2012年6月25日修訂完畢,現予以批准發布,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