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標誌與防護的管理制度

2021-03-04 00:54:36 字數 3156 閱讀 7046

南京江南水泥****安全警示標誌與防護的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規範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定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1.3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並按gbz158-2003設定警示標識。

1.4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並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1.5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1.6公司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2告知2.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2 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2.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定和使用方法。

2.4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範圍。

2.5設定公告欄:

2.5.1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定;

2.5.2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2.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於崗位;

2.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3警示3.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訊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3.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

3.2.1術語

3.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元號;

3.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元號;

3.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元號;

3.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元號;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槓;

3.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3.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3.3 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崗位設定《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後果及其防護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3.4.3設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3.5設定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定

3.5.1.

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定「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 「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  3.5.

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定「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註必要的警示語句。

3.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定

3.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定「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3.5.2.2在產生雜訊的作業場所,設定「雜訊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3.5.2.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定「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3.5.2.4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定「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3.5.3裝置警示標識的設定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3.6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定指示標識。

3.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訊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定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訊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標識設定和使用規範

4.1警示標識的設定高度

警示標識設定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資訊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區域性資訊標誌的設定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

環境資訊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區域性資訊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裝置上的醒目處。

4.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ο。

4.2.4 警示標識應設定在明亮的環境中。

4.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5檢查與維修

5.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 採購

6.1各部門根據gbz158-2003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並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綜合處。

6.2綜合處根據各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後,向生產廠家採購合格規範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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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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