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2021-12-30 06:53:17 字數 1522 閱讀 5132

1.目的

規範本廠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加強監督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廠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 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誌由各部門根據風險評價結果負責向公司企業安保處提交使用計畫。

3.2安全警示標誌由公司企業安保處負責審批、批准。

3.3 安全警示標誌由企業安保處負責採購,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3.4 安全警示標誌由使用部門負責安裝、維護與管理。各使用部門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誌的分類

4.1在不准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定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定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定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定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資訊(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 安全警示標誌設定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定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部門在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定相應的公共資訊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定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定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定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誌直接附著在建築物、裝置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桿上。

7.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汙染和損壞。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汙染、損壞,請各部門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由生產安全部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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