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2022-02-13 01:12:06 字數 1562 閱讀 6642

檔案評審歷史(history of periodical review):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對警示標誌設定、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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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裝置的管理。

3. 職責

3.1 生產工程部負責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的設定和管理;

3.2 本公司全體人員負責執行。

4. 內容

4.1 警示標識配備和管理

4.1.1 要根據職業病危害的種類配備不同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4.1.1.1 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

4.1.1.

2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裝置,要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1.1.3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等貯存場所,要在房間門口或裝置(材料)旁設定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4.1.2 警示標識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維護,每月檢查一次,及時維護和更換。

4.1.3 警示說明不得隨意更換位置,不得丟棄、不得塗改。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警示標誌,未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4.1.4 發現警示標識丟失、塗改、損壞等,要立即報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負責盡快更換,以免誤導員工。

4.1.5 各施工班組安全員認真識別作業區域內危險因素,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各施工班組負責對設定的安全警示標誌維護。

4.1.6 故意損毀、塗改、偷竊警示標識者,由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罰款、劃分、開除等處理方式。

4.2 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

4.2.1 凡是新製造、新購置的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並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2.2 在用裝置,在日常檢修、中修和大修裝置的同時,在檢修單上必須明確規定檢修安全防護裝置,車間領導和維修人員對本車間裝置安全裝置做到底數清,隨時發現損壞應及時安排檢修,並做好記錄,包括:

1)各種幫浦類聯軸器應裝護板。

2)各種傳動帶、輪處應安裝防護罩或遮攔。

3)直梯、斜梯、平面應符合有關要求,各種接梯操作台安全防護欄杆不得低於110cm,豎立杆間距不得大於20cm。

4)公升降機各層機械連鎖護欄、託槓、限位器等。

5)移動和季節排風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觸到的各類軸流排風扇或電扇應裝置防護網或焊接隔離格、條、護罩。

6)各種防護網、罩、欄應安裝牢固,便於檢修。

4.2.3 生產作業人員在使用裝置前要檢查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防護罩有問題要及時通知車間、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檢修。

4.2.4 安全防護裝置未經生產維修部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

凡在各級巡視中發現私自拆除或隨意損壞者,對責任者進行嚴肅批評教育,並責令部門重新裝好,對當事人進行1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或險造事故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並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5. 記錄

無6. 檔案變更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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