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2023-01-01 10:06:03 字數 2948 閱讀 5522

xx專案施工

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1、xx專案施工過程管理,應在建設單位的主導下,明確專案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保證各方專案參建人員全程參與,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

2、建立施工現場考勤制度,確保參建各方人員無論何時均有工作人員參與現場管理,避免出現管理真空期;

3、建立多方會議機制,增加溝通,確保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盡早發現,解決措施有效落實;確保參建各方協同作業,提高工作效率;

4、制訂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工作的管理制度,對質量、進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做出明確要求,保證施工管理有序進行;

5、對整個專案過程資料進行有效的記錄,各方可通過檢查記錄檢驗核實,以保證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可追溯性;

6、本工程實行層級垂直管理,除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的分包單位及材料**商均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總承包單位服從監理單位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及材料**商服從建設單位管理。除特殊情況外,各項指令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下達至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傳達至分包單位或材料**商。

7、每一管理階層應積極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問題,不得推諉扯皮。

8、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參建單位或個人實行經濟處罰制度,《處罰通知單》一經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後立即生效,並交由造價諮詢機構審核,在下期工程進度款項中扣除。

1.1 工程施工過程中主要會議:由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現場周例會,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的各分項工作專題會議、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專項會議。

每月最後一次監理例會合併為月例會。

1.2 監理例會要求

1.2.1 會議時間:監理例會時間由建設單位會同監理、施工總承包方共同確定,時間一經確定,除特殊情況另行通知外,不再修改。

1.2.2參會人員要求:

地點在施工現場辦公區會議室,例會由監理單位總監或總監代表主持。建設單位各專業工程師、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指定執行經理、生產經理、專職安全工程師、安全員為必須參會人員,其他需參會人員由各單位自行確定。監理單位無須每次通知傳達開會時間和參會人員。

1.2.3會議準備:

參會各單位必須攜帶上次會議記錄,準備好本次會議需提出的問題,準時參加。施工單位還需交付《工作週報》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乙份;由監理單位會後乙個工作日內整理形成會議紀要。

《工作週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例會之前7天已完工作及存在的質量問題和未完工作及原因;

(2)例會之後7天工程進度計畫及需要建設單位、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的工作,制定進度糾偏措施;

(3)預計需要進場檢驗並需要複試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裝置;

(4)預計需要進行的分部、分項驗收;

(5)需要落實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工程簽證及分包單位配合工作;

(6)上週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工作週報具體內容,由監理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模板,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監理單位要求編制週報。週報由各參建單位資料員負責收集存檔。

1.2.4會議紀律:

參會各方不得遲到、早退、缺席或中途離場,遲到者對到會前所有會議內容無條件確認,中途離場和早退者對離會後所有會議內容無條件確認,缺席者對全部會議內容無條件確認。會議期間不得喧嘩,不得私下議論。請將手提**設定靜音狀態,必須接聽**時,應在不打斷會議秩序的前提下,到會議室外接聽。

參會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順序發言。

1.2.5對於會議紀要或其他經有關方面共同討論形成的結論性檔案,各參會單位在收到檔案後應予以核對並簽字確認,如有疑惑或異議,應於收文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單位進行反饋,分包單位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反饋。

超過兩個工作日未反饋者,視為預設。

1.2.6 會議內容:

檢查上週各項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提出進度滯後的解決措施;審議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洽商、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等重要事項;調整並擬訂新的進度計畫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協調各單位、各專業間的關係,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作效率。會後形成監理例會紀要,傳送給與會各方。

1.3 工地其他專題會議參照監理例會相關規定執行,參會人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會議內容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三方協商確定。如需其他單位,如設計、地勘等參會,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派遣專車接送,其他單位明確自行前往施工現場參會的除外。

2.1 工程日常檔案管理規定

2.1.1 除非緊急情況發生,業務活動往返檔案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每份均應為原件,並有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專案章)。

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專案部專業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對參建單位的口頭指令也應在事後24小時內辦理書面確認。請各參建單位務必注意檔案收發簽字。

2.1.2為方便檔案收發,各單位必須書面指定檔案收發人,檔案收發人應主動保持與參建各方的聯絡,主動索取有關檔案,以保證檔案及時收發。

2.1.3 對於建設單位專案部及監理單位所發檔案,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收。

否則,會將其視為嚴重違約事件,並將進行5000元人民幣的經濟處罰;若對建設單位專案部及監理單位所發檔案內容持有異議,可在收文後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專案部及監理單位提出報告或工作聯絡函,闡述不同觀點。超過七個工作日未反饋意見者視為預設。

2.1.4 為方便檔案查閱及存檔,施工單位應對所有上報檔案按類別統一編號。

檔案編號按照《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695-2009)規定編寫。規程中沒有相關規定的,應由監理單位確定編號編寫格式(例如:檔案簡名(兩個字或四個字漢語拼音首個字母大寫)+年份(17)+月份(07月)+序列號),各方統一執行。

當資料不能符合歸檔要求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建設單位專案部有權拒絕接受。工程技術資料歸檔的基本範圍按北京市現行規定執行。歸檔要求如下:

凡需歸檔檔案材料應由專案所屬各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專業技術人員按北京市城建檔案館的要求統一編制、整理。工程技術資料的歸檔時間: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編制、整理、報審應與現場施工進度同步,得到確認簽字的各種資料原件交各方資料員保管,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查閱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保管的工程資料。

待工程結束後施工單位負責配合建設單位將符合北京城建檔案館規定的竣工資料進行移交和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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