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2022-12-31 22:48:02 字數 1697 閱讀 6817

為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做到目標到崗,責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1、組織實施部門及個人責任追究

(1)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越權、不作為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的;

(2)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違規操作,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的;

(3)符合條件而不予辦理的;

(4)吃、拿、卡、要,故意刁難購機戶,舉報投訴經查屬實;

(5)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6)其他違反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的

農機購置補貼組織實施部門及人員由以上情形的,視情況採取行政告誡、行政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撤銷職務或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企業及經銷企業的責任追究

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約談告誡,並責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後服務承諾,三包服務不到位的;

(2)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或採取不正當競爭的;

(3)虛抬產品銷售**的,或虛開發票的;

(4)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的;

(5)未按規定使用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或不及時真實錄入補貼機具相關資訊的;

(6)推薦的經銷企業或設立的經銷網點不符合相關規定資格條件要求的。

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停其所有產品在本縣的補貼,並按相關規定上報進一步處理,對騙套的補貼資金予以追繳,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後服務承諾,引起集中投訴,給購機戶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銷售因**虛高等原因形成的補貼額過高的機具的;

(三)組織或參與倒賣補貼機具的;

(四)向農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推銷其產品的;

(五)以虛假購機資訊、以小套大、一機多票、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補貼機具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的;

(六)限期整改拒不執行的。

經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約談告誡,並責令限期整改。

(1)不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經營農機補貼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並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的;

(2)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3)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產品的,或以減少補貼機具配置、強賣選配件等方式變相漲價的;

(4)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後服務承諾,三包不到位的;

(5)**虛高,或通過不正當手段誤導農民購機或虛開發票的;

(6)補貼產品銷售記錄和補貼檔案不健全的;

經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所有產品在本縣的補貼,並按相關規定上報進一步處理,對騙套的補貼資金將予以追繳,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後服務承諾,引起集中投訴,給農民造成較大損失的;

(2)組織或參與倒賣補貼機具的;

(3)向農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行賄等以不正當手段推銷產品的;

(4)與生產企業串通,虛抬補貼產品銷售**的;

(5)以虛假購機資訊、以小套大、一機多票、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補貼機具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的。

(6)限期整改拒不執行的。

3、購機戶的責任追究

購機戶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風險。購機者故意倒賣補貼機具或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德城區農業機械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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