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制度

2022-12-30 22:21:06 字數 676 閱讀 4248

一、根據《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註冊律師均應承擔國家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不得拒辦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務,律師助理也應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法律援助事務,但指導律師不得將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援助事項交給律師助理單獨辦理。

三、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應當統一登記及收、結案,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材料,必須附卷。

四、律師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認為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其提供獲得法律援助的有關知識,讓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獲得法律援助,並報告所領導。所領導認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減輕國家負擔的,可以決定受理,並指派合適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諮詢、代書法律文書;

(二)刑事案件辯護;

(三)民事、行政訴訟**;

(四)勞動仲裁案件**;

(五)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六、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應盡職盡責,注重質量,文書齊全,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如需二審的,原則上應繼續辦理,負責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辦理

一、二審案件的,可計算為兩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無償承擔法律援助事務,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為辦理法律援助事務而產生的差旅費、文印費等費用,由本所據實報銷。

八、每年年終對全年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一次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改進不足。

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制度

第六條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法律諮詢 代書法律文書 2 刑事案件辯護 3 民事 行政訴訟 4 勞動仲裁案件 5 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七條法律援助程式 1 法院指定辯護的,本所接受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統一指派。2 其他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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