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制度

2021-04-05 15:11:33 字數 729 閱讀 1143

第六條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法律諮詢、代書法律文書;

2 刑事案件辯護;

3 民事、行政訴訟**;

4 勞動仲裁案件**;

5 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七條法律援助程式

1 法院指定辯護的,本所接受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統一指派。

2 其他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由本所統一接受指派。

3 非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住所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本所接受統一指派。

4律師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認為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其提供獲得法律援助的有關知識,讓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獲得法律援助,並報告所屬部門負責人。負責人認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減輕國家負擔的,可以決定受理,並指派合適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條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應盡職盡責,注重質量,文書齊全,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如需二審的,原則上應繼續辦理,負責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辦理

一、二審案件的,可計算為兩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條無償承擔法律援助事務,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為辦理法律援助事務而產生的差旅費、文印費等費用,由本所據實報銷。

第十條每年年終對全年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一次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改進不足。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各業務部門可根據部門特點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 根據 律師法 和 法律援助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二 每位註冊律師均應承擔國家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不得拒辦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務,律師助理也應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法律援助事務,但指導律師不得將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援助事項交給律師助理單獨辦理。三 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應當統一登記及收 ...

律師事務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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