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商法概述

2022-12-30 17:51:06 字數 1126 閱讀 1234

商法一、 商的詮釋

(一) 商的概念

1.經濟學上「商」的含義

溝通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

2.商法上「商」的含義

除包含流通領域的經濟活動外還包括了生產性以及與商品買賣相關或者不相關的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和人(商行為和商人)。

(1)「商」反映的是近現代商品經濟中的經常性營利活動(商行為);

商事行為的概念:

商事行為是商主體以營利性為目的,旨在設立、變更或消滅商事法律關係的經營性行為。

商事行為的特徵:

a 商事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b 商事行為是經營性行為

c 商事行為是商主體所為的行為

(2)凡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主體,均是商(商人)。

商事主體的概念:

商事主體,也稱商事法律關係主體、商主體,是指依照商法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事行為,在商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

商事主體的特徵:

a 商事主體由商法法定

b 商事主體的身份或資格經商業登記而取得

c 商事主體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常業

d 商事主體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權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賦予的、商事主體能夠參加商事法律關係,並在其中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商事行為能力則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行為或意志獨立進行商事活動,並取得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一種資格或能力。

結論:商法上的「商」比經濟學上的「商」範圍寬。

(二)商的構成要素

1.經登記的商主體

2.以營利為目的

3.以商業方法進行營業

4.從事規定範圍內的事業

二、 商法的理解

(一)概念

。公司法→**法→合同法→票據法→破產法→保險法

(二) 商法的特徵

1.規範的重點是商人的營利活動(商行為)

2.組織法規範與行為法規範相結合

3.規範的技術性

4.對經濟生活的適應性

5.含有公法化因素(本質還是私法)

6.規範的可借鑑性

三、商法的地位

1.商法與民法

2.商法與經濟法

3.商法與行政法、刑法、勞動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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