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學層次變更

2022-12-26 20:54:05 字數 4030 閱讀 8131

一、事項分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事項性質:自辦件

三、事項範圍: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辦主體:各級各類民辦學校

五、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定管理規定》、《北京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中等藝術學校設定標準》、《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北京市舉辦小規模幼兒園暫行規定》

六、辦理條件

(一)變更學校名稱的條件

若只涉及學校名稱的變更而不涉及層次、類別的變更,其條件是: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xx培訓 (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 不得稱做 「xx學院」,名稱前須冠以「xx區(縣)」的字樣。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乙個名稱。

(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條件

若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全部變更,其條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層次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設立標準執行。

七、提交材料(a4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由決策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二)民辦教育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一式三份);

(三)學校決策機構關於同意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會議決議(須2/3以上組**員通過);

(四)修改後的學校章程(列印件和電子版);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申請變更辦學層次、類別的,按照變更後的辦學層次的設定標準提交相應材料;

(七)當事人若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八、辦理程式

(一)受理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送至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民辦教育科。

受理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審驗遞交的材料是否齊備、準確。申辦材料齊全、符合規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出具《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初審

民辦教育科會同有關部門初審並實地考察學校的校舍、教學設施等條件。如符合條件,民辦教育科將申辦材料上報主管主任審定。

(三)審定

教委主管主任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批。

(四)告知

批准變更的,發給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通知申辦人。不同意變更的,說明理由並發給不予許可決定書。

以書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送達

對批准變更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換發《辦學許可證》。

對未批准變更的,製作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到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民辦教育科取得《送達回證》。

九、辦理時限

二十個工作日或三個月

十、收費標準:不收費

申請材料格式文字:見下列附件

附件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東城區教育委員會:

我(單位)現向東城區教育委員會申請

的行政許可。

申請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

申請人承諾: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請依法審查並予批准。

申請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聯絡人:

申請人位址、郵編:

聯絡**:

附件二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

受委託人:姓名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

職業住址

聯絡**或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代為辦理事項。

委託人(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受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附件三

北京市東城區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北京市東城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二條學校性質:經東城區教育委員會和 (選項:區民政局社團辦、市人事局編制辦、區人事局編制辦)批准,由舉辦的民辦 (選項:

非企業、事業)單位,是實施選項:學歷教育、學前教育、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學校宗旨:為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為社會培養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

第四條本校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接受東城區教育委員會和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校位址:北京市東城區

第六條學校辦學層次與型別選項:幼兒園、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

第七條學校辦學內容

第八條學校辦學規模

第九條學校辦學形式:學校招生物件為選項:學齡前兒童、學生、**),學習期限為教學採用選項:普通全日制教育、業餘面授、函授、遠端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學校辦學資產**及數額

第十條出資數額、方式及出資性質:學校的出資方

以貨幣(或其他方式萬元人民幣作為辦學出資。所出資金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聯合出資的分別註明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及所佔比例,並附聯合辦學協議)

第十一條學校日常辦學經費**選項:收取學費、出資方投入、**資助、捐贈、其他合法**)。

第三章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向北京市東城區教育委員會申請設立民辦學校。

(二)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員。

(三)舉辦者必須遵守學校章程,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四)舉辦者必須提供達到學校設定標準所規定的辦學場地、辦學裝置等辦學條件,且教育教學場所、設施裝置符合安全標準。

(五)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六)了解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八)學校終止後,依法進行學校財務清算。

第四章學校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學校的決策機構是選項: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由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決策機構負責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學校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批准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事宜;

(八)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決策機構會議由選項:舉辦者、出資最多的舉辦者)召集和主持。決策機構成員平等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決策機構負責人由同志擔任,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組**員同意方能生效。決策機構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簽字。

第五章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設專職校長一名,經學校決策機構聘任,由

同志擔任,並報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核准。校長任期每屆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聘任和解聘學校除校長外的其他工作人員,並實施獎懲;

(四)組織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合理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六)定期向決策機構報告學校工作和學校財務狀況;

(七)行使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學校辦學理念

學校精神 追求卓越 卓越,就是超越一般。你只要在一些方面爭取做得比別人好一點,不要多,就是好一點點,你就超越了一般,學校的品質也就會隨之提高。她是在智慧型和勤奮的基礎上,對教育理想的高揚。她需要我們用辛勤的汗水煥發生命的光彩,以卓越的智慧型折射生命的璀璨。她需要我們敢為天下先,而且永不滿足。她是對人...

家長學校辦學章程

一 性質和宗旨 為真正把學校 家庭 社會三結合教育落到實處,特成立家長學校,隸屬學校校委會管理。它以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高家長教育子女水平為目標載體,以家長業餘學習為主要形式。家長學校的宗旨是合力培育高素質社會建設的勞動者,逐步提高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為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落實鋪平道路。二 主要任務 ...

民辦學校辦學申請書

申辦者申辦學校名稱 申報日期 年月日 填表須知 一 在填表前,申請人應當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和其他教育法規檔案,明確辦學的條件與規定,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二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辦報告 2 舉辦者的姓名 住址或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