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 5 1病情告知制度 簽字同意制度

2022-12-26 02:51:05 字數 2268 閱讀 8829

***醫院

病情告知制度

為了正確處理患者知情同意權與醫務人員告知義務的關係,提高醫療質量、防範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的必要條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內容:醫務工作者在履行告知責任和義務時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有義務告知患者的主要內容:

(一)醫院的基本情況、主要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等;醫院規章制度中與患者診療工作有利益關係的內容;

(二)門診實施手術或使用有明顯毒***藥物及毀損性手術等;

(三)疾病診斷、可能的**、病情程度及發展情況、需要採取何種**措施及相應的後果等;診療措施、診療方法的準確性、有無***、檢查結果對診斷的必要性、作用等;應在入院72小時內將患者的主要病情、重要體檢、檢驗、影像檢查結果、診斷、已採取的醫療措施、擬進行的診療措施、醫療風險、重要或主要藥物的嚴重不良反應、患者及家屬應注意的事宜、併發症及預後等告知、記錄;

(四)在診療過程中病情突然變化、病情加重者、檢查有重大發現或**有明顯變更時、轉院、轉診及重大會診等告知患方;病情發展情況、**措施及理由、風險、效果、併發症、預後等情況,轉院、轉科等途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或必要的措施等均應及時談話、及時記錄;

(五)手術前的術前談話及麻醉談話,手術目的、方法、成功率、預期效果以及術中可能預料的後果、潛在危險等;術中或術後可能發生與術前談話內容有明顯差異或病情有特殊變化者;手術後對術中所見、術後處理、術後注意事項、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等,應詳盡說明、記錄。

(六)有創檢查或風險較大的診療活動、輸血、特殊檢查或使用有較大毒副反應的藥物等,手術患者、除進行上述告知外,尚須增加有創、特殊檢查談話同意書,麻醉、手術知情同意書、輸血同意書等,並對可能出現的可預料或意外情況和已採取或擬採取的防範措施,進行說明和記錄。

(七)預計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收費及有相關制度規定需事先告知的收費。

(八)出現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式。

二、醫患雙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續的形式:通常有口頭告知和書面告知,應做到全面告知、準確告知、通俗告知。對操作過程較為複雜、有可能發生嚴重併發症、或併發症發生率較高以及**後果難以準確判定的有創檢查、**,必須履行書面知情同意手續:

實施各類手術、有創檢查和**;輸注血液及血液製品;實施麻醉;開展新業務、新技術;實施臨床試驗性檢查或**;對患者實施化療、放療**等;在急診或病情危重、處於搶救狀態下、患者或其親屬要求終止**、出院、轉院等;手術中需要臨時改變方案;由於患者體質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等。

三、對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續的要求: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權的資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知情同意權必須由患者本人作出方為有效,其他人員不得代為行使,其它情況應採取授權委託**人來代為行使。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修訂部門:醫務科

修訂時間:2023年3月

***醫院

患者簽字同意制度

患方簽字人為患者或由患者確認的委託書上的被委託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續的人員順序:

一、應由患者本人或監護人、委託人行使,委託**人應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的先後順序依次擔任;無直系或近親屬的患者,可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指定人員擔任;

二、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不違反保護性醫療制度時,由本人履行書面簽字手續;

三、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需採取保護性醫療制度時,應採取授權委託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四、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不能理解診療的內容和程式,不能權衡利弊得失,不能對所有診療方案做出評價,不能根據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做出決定,不能理解自己所決定的行為將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行使。

五、對於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發作期、痴呆、未常年人、殘疾人等,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代為行使;

六、患者委託**人時,應由患者本人和委託**人共同簽署《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應向醫療機構提交個人身份證、證明與患者關係的戶籍材料等。

七、醫院方記錄簽字人應為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下列情形之一,應告知並徵得患者或家屬及其關係人簽字同意:

1、承擔痛苦的檢查專案;

2、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專案;

3、入侵性傷害診療專案;

4、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診斷、**措施;

5、患者病情危重或體質特殊,

6、 臨床試驗性檢查專案和**措施;

7、需要患者暴露隱私權的;

8、除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需要對患者實施行為限制的;

9、 實施醫學科研和教學活動等非醫療性活動。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修訂部門:醫務科

修訂時間:2023年3月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一 告知基本要求 l 告知人由本院有關職能部門和科主任 主診醫師 主治醫生 責任 及有關人員擔當。2 告知方式有門診告示 入院須知 各類知情同意書 病程記錄 口頭告知等形式。3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採取合適的方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4 告知物件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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