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為:廣東****(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廣州市區路號房。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分別是:
1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2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 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 %;首次出資萬元,應於年月日前繳足,其餘萬元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2、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 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 %;首次出資萬元,應於年月日前繳足,其餘萬元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五)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六)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秘書,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秘書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股份轉讓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必須經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選舉。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秘書一人,由股東會選舉。
秘書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公司股東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
(二)向社會公眾披露應當公開的公司資訊;
(三)接受**行政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提名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九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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