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設執行董事 140102 1

2023-01-13 10:42:03 字數 4143 閱讀 3812

****章程

(公司設執行董事)

第1條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2條公司名稱:

第3條住所:

第4條申報的經營場所(同一行政轄區):12

3 第五條主營專案類別(請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大類填寫)

餐飲業第六條具體經營專案(請在完成具體經營專案生成操作後,按手機收到的確認資訊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第七條公司認繳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 公司設監事 1 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 3 年。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乙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 資表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 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儲存。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經營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長期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貳份,乙份報送登記機關, 壹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

或法人股東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注:公司設立時提交的章程由股東簽署;公司因變更登記事項及申報變動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新章程由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簽署、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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