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

2022-12-21 07:57:04 字數 4826 閱讀 1038

第一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依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特徵:1.公司是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

2.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3.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4.公司是人資集合的經濟組織

(二)種類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

3.資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資合兼人合公司4.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5.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二.公司法(一)概念

是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終止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公司法的調整物件:公司

中國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大清商律2023年**民商法共和國公司法於2023年通過,2023年、2023年、2023年修改。

(二)基本原則1.法人所有權原則

2.股東權與法人所有權的制衡原則3.責任有限原則4.股權平等原則

5.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

1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是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思考題: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特徵:1.股東人數有較嚴格的限制

2.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3.公司資本的相對封閉性

4.設立程式較簡單,組織機構形式靈活5.資合性與人合性相統一

二、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上限,自然人或法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3萬元rmb且可在兩年內繳足,但一人公司為10萬元rmb且只能一次繳足)3.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稱和合法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三.設立程式

2發起人發起並簽訂協議

訂立公司章程: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認繳公司資本

申請設立登記(完成驗資是前提)

登記發照

四、組織管理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

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股東身份的確認(二)股東的權利

(三)股權轉讓1.因股東原因引起的2.因強制執行程式引起的3.因股權回購引起的4.因繼承引起的

六.一人****和國有獨資公司(一)一人****的特別規定1、自然人或法人作股東均可;

32、註冊資本最低為10萬rmb;

3、由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本身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4、股東若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5、不設股東會。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1、概念

①定義:國家單獨出資、由***或地方**授權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特徵: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只有一名股東(特殊的一人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須經國家特別授權。

2、法律地位——真正的法人實體(非傳統國企)。3、設立

①範圍:***定的特定行業(或生產特殊產品)②方式:新建或改建;

③條件與程式:與有限責任公司同。

4、股權行使——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國家投資、國家控股、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國資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為股權持有人(相當於股東會)。

①董事會:地位更高,必設職工董事;還包括股權持有人授權的部分股東會的職權。

②經理:董事會的執行機關,董事可兼任;③監事會(**委派加職工選舉)。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揭開公司的面紗

一、基本法理:當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當使用時,公司的獨立人格掩蓋了個人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若繼續拘泥於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於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此情形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無視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令不當行為人(股東、董事等)對公司的債權

4人直接承擔責任。

二、各國做法:

1、立法規定——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若知道公司在不足法定最少股東數的情形下經營已達6個月時,則股東須對公司在這一時期的所有債務承擔責任;

2、遵循判例——如公司與其股東的人格混同、公司資本不足、股東對公司非法過度控制等。

salmon &

案情:薩洛蒙先生為皮革商,個人擁有一家靴店。他於2023年依英國公司法設立了薩洛蒙****,公司資本共分20007股、每股1鎊,公司所有7名股東均為薩氏家族成員;薩氏自己認購20001股,其妻子及五個孩子各認購1股。

公司成立後的首次董事會批准了薩氏將其靴店賣給公司,售價為38782鎊,其中的20000鎊作為薩氏向公司認繳的股金,10000鎊作為公司欠薩氏的債務並以公司的資產擔保,餘下的8782鎊以現金形式由公司向薩氏支付。

公司在隨後的經營過程中又向外界借了許多錢,但這些借款均未設定擔保;2023年,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已無力支付到期債務,被依法清算;此時公司的全部資產僅有6000多鎊,但欠薩氏10000鎊、欠薩氏以外的債權人約7000多鎊;薩氏要求公司優先償還其有擔保的債權10000鎊,但如此一來其他無擔保的債權人將無法獲得任何清償。

公司的清算人代表無擔保的債權人對薩氏的主張提起訴訟,認為薩洛蒙****只是薩氏的化身或**人,兩者實為同一人,薩氏實際上並未支付給公司任何股金、其所謂擔保的債權無效,遂要求薩氏個人應對公司的普通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其本人對公司的債權不應向公司求償。

5問題:普通債權人的主張能成立嗎?

判決:一審法院與巡迴法院均支援普通債權人的主張;但薩氏不服、提出上訴,衡平法院駁回原判,薩氏勝訴;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得以確立。

第三節股份****

一、概念:

1、定義——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2、特徵

①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②公司資本募集的公開性;③公司**的流通性;④典型的資合公司;

⑤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式較為嚴格。

二、設立條件和程式:(一)設立條件

1.發起的人數符合法律規定:2——200、住所限制2.最低限額股本數(註冊資本:500萬元3.發行和籌辦事項合法

4.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建議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和適當的組織機構6.住所。

2.股份****的設立程式

62.股份****的設立程式

確定公司的設立方式(發起或募集)

確定公司的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不成立與過失責任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數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訂立公司章程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認繳及募集公司股份

建立公司機構(募集時須由創立大會選舉/大會職權)

進行設立登記

注意:股東人數與發起人數不同(有的股東並非發起人)。

登記發照

三、註冊資本:1、繳納方式

①發起設立: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20%註冊資本(其餘部分一般公司應在兩年內、投資公司應在五年內繳足),註冊資本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股;

②募集設立:註冊資本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35%公司股份總數)

2、最低限額——(新法降低一半至)500萬元rmb(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組織機構:

其結構與職責均與有限責任公司大同小異。p70——72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涉及30%總資產的買賣或擔保應先由股東大會2/3

以上多數通過決議;應設獨董和董秘;董事會的表決有迴避制度。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絡或專業聯絡,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7五、股份發行與轉讓:(一)股份特點1.有限責任性;2.平等性;3.不可分性;4.可轉讓性。

(二)**的分類與股份的發行——記名股(向發起人、法人發行)與無記名股;普通股與特別股;設立發行與新股發行;發行價票面金額。

****——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至少要載明公司的名稱、成立日,**的種類、編號、面額及代表的股份數),應有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紙面或電子化)。

(三)股份的轉讓

1.自由轉讓:一般在證交所嚴格依法進行。2.股份轉讓的限制:發起人:一年內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25%、一年3.股份回購的限制:p744.**被盜、遺失或滅失

第四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債務概念:

公司依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分是否記名和是否可轉換為**)。二、公司債務發行及轉讓:

1、發行——依**法,發行債券的公司應當置備債券存根簿。

①記名債券應在存根簿上載明:債券持有人的名稱及住所、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編號,債券的總額、票面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

8和方式、發行日期;

②無記名債券應在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的總額、票面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2、公司債務轉讓——**約定;記名背書、無記名交付生效。

三.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1.建立: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股東或公布。2.制度的特點:規範化,標準化,公開化。

3.稅後利潤的分配:

彌補虧損(通常用法定盈餘公積金來彌補)提取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10%提取直至累計達註冊資本的50%,資本公積金**於發行溢價等;任意:即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提取的公積金)向股東分配。

4.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由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

第六節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一、合併:

1、吸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設——參與合併的原公司均解散;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新公司承擔;

注意:公司合併有限制,如反壟斷法、特殊行業的**批准、與外國公司合併的特別授權等。二、分立:

1、新設——原公司仍舊存續;2、派生——原公司消滅。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連帶承擔。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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