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的糾紛案例

2022-12-21 07:57:02 字數 1203 閱讀 9700

承租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的糾紛案例關於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2023年9月1日和同年12月25日,甲租賃****和乙電子公司簽訂

了兩份融資租賃合同。按該兩份租賃合同約定和承租人電子公司的要求,出租人甲公司從國外購進年產五百萬只充氣塑料打火機全套裝置和生產技術,及一台氣罐車和生產裝置的零配件,租賃給電子公司。第乙份租賃合同的租賃期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第二份租賃合同租賃期從2023年31日至2023年3月1日。

兩份合同租金總額共397,501,834元,約定分六次還清,每六個月還一次,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應付延遲利息。合同還約定,如電子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一部或全部,或徑行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並由電子公司賠償損失。上述兩份合同均由國際合作公司為承租人提供擔保。

合同訂立後,甲公司從日本購入裝置,安裝在丁公司使用。經電子公司和丁公司檢驗,裝置質量合格。裝置投產後,因生產原料需從國外進口,成本高,加之產品銷路不好,致使裝置開工不久就停產。

承租人電子公司和丁公司自約定償還第一期租金起,就未能按合同約定如數支付租金,前後兩次僅支付租金41,639,002元,付利息5,319,467元(均系丁公司支付),尚欠租金355,862,832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甲租公司與乙電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效。丁公司是合同的實際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償還租金和合同期限內的遲延利息;乙電子公司作為合同的簽訂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國際合作公司作為保證人對此亦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甲租賃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沒有依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收回租賃物等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有一定責任。保證人應按合同到期日當時的日元兌換人民幣匯價折合民幣

數額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期滿後所生的延遲利息,主要是由於丁公司和乙電子公司不及時償還合同規定的租金所致。對此,丁公司和乙電子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甲租公司由於未按合同約定採取有效措施以減少損失,亦承擔一定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甲租公司和乙電子公司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符合國家法律,應為有效合同。國際合作公司為承租人所作的擔保,不違反國家法律,亦應認定為有效。

乙電子公司作為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違反了租賃合同的規定,國際合作公司未履行擔保人代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也構成違約;乙電子公司應支付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和遲延利息,國際合作公司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公司雖是租賃物件的使用人,但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承擔直接還款之責。乙電子公司償還所欠甲公司租金和利息。

國際合作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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