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擔保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2023-01-02 03:54:02 字數 1487 閱讀 5200

2023年10月10日,原告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與王某某(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乙份,主要內容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xg815型號挖掘機1臺;起租日2023年10月10日,租賃期間36個月;租賃成本(裝置價款)590000元;首付租金59413元;手續費10611元;首付租金、保證金、手續費由承租人通過銀行轉賬或電匯到出租人指定賬戶或由經銷商代收,其餘租金自融資租賃合同簽署之後每月20日按時足額支付,第一次支付日為起租開始的次月20日即2023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支付日為租賃到期日即2023年10月10,每次支付金額為16432元;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無條件同意按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項,承租人無權減少或以任何理由抵消、拒付租金,如承租人遲延付款,則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額的萬分之八計算違約金。王某某於同日出具《租賃物件接收證書》,載明承租人王某某在2023年10月10日收到鄭州廈工機械****按照《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明細表》所要求的型號為xg815挖掘機。

2023年10月10日,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鄭州廈工機械****與王某某共同簽訂《產品購買合同》乙份,主要內容為: 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根據王某某對鄭州廈工機械****和該公司裝置的完全自主選定,向該公司購買xg815型挖掘機1臺,以租給王某某使用,**590000元; 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在收到王某某向其支付的首付租金、保證金、手續費等款項以及王某某出具的《租賃物件接收證書》、上述裝置價款的發票原件及所有合同原件後,根據《融資租賃合作協議書》及附件約定,向鄭州廈工機械****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額款項。同日,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與劉某某簽訂《保證合同》乙份,主要內容為:

被告劉某某自願對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王海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產品購買合同》項下王某某應負的全部義務承擔保證責任,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同意由被告劉某某對上述債務提供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為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王某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產品購買合同》項下被告劉某某對王某某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如上述二份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被終止,被告劉某某因此應承擔的債務仍為本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後兩年。本合同之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王某某支付首付租金59413元及手續費10611元,因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於2023年9月15日將挖掘機收回。

原告鄭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將王某某、劉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因王某某死亡,原告撤回對某某的起訴。後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租金164320元,並支付違約金。

[朱軍律師解讀]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設定擔保是常見的交易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融資租賃合同所設定的擔保而言,僅指對出租人的租賃債權的擔保。

擔保的範圍或種類由擔保合同約定。通常包括租金、租賃物餘值、延遲利息、罰息、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因承租人王某某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要求作為擔保人的劉某某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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