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法

2022-12-18 21:18:06 字數 5827 閱讀 32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法

202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做規定的受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做規定的,應當遵守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性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援一切組織上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產地、用途、效能、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的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的服務方式,自主決定的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第十條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及**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的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

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檢查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嚴重的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做引人誤解和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對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的、準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及標記。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及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是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方式、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它責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執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以上內容的,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資訊和諮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援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應當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給予支援。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和其它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有關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因原有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

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的名稱和位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做規定的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時未做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和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和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是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坦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

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照商品的產地,偽照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照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照檢驗、檢疫結果的;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它情形第五十一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

教學目標 1 掌握有關消費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知道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2 學會運用智慧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自己的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當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3 學會理性消費,選擇適當合理的消費行為,培養良好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教學過...

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總結

2016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總結4篇 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在20xx年3.15期間開展 金融消費者權益日 活動的通知 銀保護 20xx 1號 檔案的要求,我公司參加了錫盟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的 3.15 保險宣傳活動。現將活動的總結上報如下 一 活動的主題 借助 3.15國際...

保護消費者權益股職責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 辦法 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 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 申訴 舉報受理 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綜合處 商品監管和服務消費保護處 12315工作指導處 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