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實施細則

2022-12-16 13:39:03 字數 5358 閱讀 8114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的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令第350號)、《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令第7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轄範圍設服務視窗受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業務。

第三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範圍:

(一)職工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三)離休、退休的;

(四)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的(住房公積金需作轉移的,按第七條辦理);(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六)出境定居的;(七)應徵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

第四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要求和規定辦理:

(一)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及有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服務視窗辦理,職工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1、由配偶代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結婚證和

配偶的有效身份證;

2、委託他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授權委託書(簽名加手印)、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

(二)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額提取本人賬戶內不超過所佔份額的住房公積金:1、房屋共有權證中明確產權份額的按份額支取;

2、房屋共有權證中未明確產權份額的,買受人及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按平均份額支取。

(三)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共同還款人、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住房貸款,在該筆貸款未還清前,共同還款人、房屋共同買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購買商住兩用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可提金額應減去商業用房的價款;購房時發生貸款的,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時也應扣除商業用房的貸款額度,房屋性質不明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房屋裝修、購買車庫(車位)、雜物間等,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共同買受人、共同還款人),在還貸過程中,住房公積金不得提取銷戶,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也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挪作它用。(七)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請人未糾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八)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除追回騙、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外,自追回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九)辦理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的資料,除職工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轉移證明、授權委託書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證明材料驗證原件,收影印件。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及所需資料:(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經濟適用房),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同時購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確定其中一套的相關資料作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需提供的資料: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的購房合同(以下簡稱購房合同)、付款發票。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協議)、契稅完稅發票。購房一年內的提取時限以契稅發票上的時間為計算依據。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及其配偶的單位證明。2、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並辦有住房貸款的:

(1)購房後,職工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達房價總額的,還貸期間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所提金額之和不得超過當年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需提供的資料:

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參照第五條第一款第1點執行;②按還貸條件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餘額表並加蓋公章;

(2)職工提前歸還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提前還貸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提取金額在累計不超過房價總額的前提下,實際提取額不超過該筆貸款到期應還額。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票據、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餘額表並加蓋公章;

(3)職工貸款購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職工本人確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關資料作為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依據(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確定),在該套住房貸款未還清之前,公積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購住房資料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3、購買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超過當期實際付款額,最後一期付款應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需提交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分期付款發票。

4、貸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還款人,每年提取用於還貸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當年的還貸總額,其所提款項只能用於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餘額表並加蓋公章。

(二)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土地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鄉、鎮人民**頒發的《開工批准意見書》等資料。

翻建、擴建自住住房的,須持有《土地使用證》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頒發的許可檔案方可辦理提取。

(三)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蓋住房的,先由單位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規劃、用地、建設許可證、參加集資建房人的名單等材料備案。職工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集資款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當期交納集資款的數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

(四)舊城改造中簽有回遷協議的職工,如新舊房屋有差價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回遷協議、交款收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的房價差額。

(五)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縣(市)區以上具有鑑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鄉、鎮人民**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申請人和配偶合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大修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年收入25%的職工(以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為依據),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需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協議等相關資料,按年度辦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房租總額或者租房到期年度內的應付房租總額。

(七)離退休人員,持離、退休證,單位提取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八)無行為能力的職工,由其監護人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和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1、職工生前有遺囑的,持遺囑、公證書、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財產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的提取證明,辦理銷戶提取;

2、職工生前無遺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繼承人須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銷戶提取;

3、繼承人對繼承或者遺囑有爭議的,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十)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資料,辦理銷戶提取。(十一)辭職、解聘以及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本人自願不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2、戶口在本市的職工,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本人自願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3、戶口在本市但年齡達不到以上規定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交由公積金中心託管手續。職工兩年後未能再就業的,可以申請

銷戶提取。

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個人自願終止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申請(需單位簽署意見)、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係的合同、協議等證明檔案。(十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1、職工因工作調動且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遷出本市的,原則上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如轉移確有困難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持調動檔案、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辦理銷戶提取;

2、出境定居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出境定居的遷移證明、護照,辦理銷戶提取;

3、應徵入伍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入伍通知書,辦理銷戶提取。(十三)因**、火災、水災、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房屋損毀、損壞的職工家庭,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當地民政部門證明,可以提取不超過房屋重建和修復所需費用總額的住房公積金(不包括裝修費用)。

第六條職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職工家庭成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醫療交費發票等(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申請提取職工家庭成員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患者的醫療費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患者本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和待業證,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年度最低生活標準總額50%的住房公積金用於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子女的大學錄取通知書、交費發票或者交費通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子女上大學期間學雜費(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學雜費用。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係等原因而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變化,需要對住房公積金作轉移處理的:

(一)住房公積金在同一分中心、管理部,且在同一銀行做內部轉移的,在各歸集視窗領取轉移申請表,填好後加蓋單位公章,持調動檔案和轉移申請表在各歸集視窗辦理;(二)住房公積金跨分中心、管理部或者跨銀行、跨省、市轉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轉移證明、調動檔案、轉入單位繳存資訊等相關資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提取視窗辦理;(三)單位職工整體或者部分轉移的,持單位證明、單位人員調動檔案或者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發生變化的相關資料,報經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到住房公積金提取視窗辦理。

第八條本《細則》自二○○八年八月五日起實施,《昆明市職工個人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昆房公積金委〔2003〕4號)廢止執行。

第九條本《細則》如遇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將做相應修改,修改後的《細則》另行公布。

第十條本《細則》由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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