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有關辦法

2022-04-01 02:38:09 字數 832 閱讀 4878

關於明確調離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青住金字〔2006〕33號

各處、室,各管理處:

新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以來,部分管理處要求對調離本市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問題予以明確,為統一住房公積金歸集政策,規範調離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職工戶口遷出本市,調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原件、調入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及相關憑證後,可採用攜帶自己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將其轉賬到調入單位所在城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以匯兌方式辦理轉賬手續的,還需提供調入單位所在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確認單(見附件1)。

二、職工戶口不遷出本市或職工戶口是非本市轄區戶口的,與本市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調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調入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調入單位所在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確認單及相關憑證後,可採用匯兌或職工自己攜帶的方式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賬到調入單位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

三、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或職工戶口是非本市轄區戶口的,與本市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在本市以外城市暫時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按規定辦理封存或封管。

四、各管理處的公積金轉移匯兌手續由會計處統一辦理,各管理處做相應登記後進行掛賬處理,填寫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跨省市轉移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並將支取通知書、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影印件、轉移開戶確認單影印件交會計處。會計處辦畢匯兌手續後由主管會計通知管理處進行內轉記賬,掛其他應付款—資金清算科目。如發生匯兌退票的情況,各管理處應按照會計處退票通知要求重新辦理匯兌手續。

附件:1.《χχ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確認單》

二00六年五月一十九日

附件1:

××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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