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2021-10-01 15:39:39 字數 3905 閱讀 9362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啟封、託管、登出等。

第三條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辦事處(營業網點)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和託管等具體業務。

凡是在管理中心建立公積金賬戶的單位,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大連市住房公積金單位業務網上辦理協議》後,皆可利用管理中心網上辦公平台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啟封、託管等業務。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

(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六)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經法院、勞動等有權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外籍及港、澳、臺人員除外。

持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且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六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下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章賬戶設立、變更和登出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註冊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第九條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符合繳存條件的個人繳存者,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後,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條單位和職工只允許有乙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單位名稱、位址、聯絡人、聯絡**等繳存登記的基本資訊發生變化時,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資訊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又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單位應持相關證明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新單位。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

新單位應及時為轉移職工賬戶辦理啟封手續,並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尚未辦結手續的,單位可以持相關證明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待手續齊全時,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或託管。

第十四條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單位應當持證明材料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單位賬戶所在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賬戶託管。

經本人申請、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個人繳存者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和託管等。

職工賬戶託管是指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暫時無其他住房公積金接收單位且住房公積金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其個人賬戶從原單位賬戶下轉入住房公積金託管賬戶集中管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託管賬戶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或新單位應持有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將個人賬戶轉移至新單位賬戶。

第十六條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賬戶登出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託管等。

第十七條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辦理繳存登記或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辦,單位在三十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辦理。

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賬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因變更不及時造成的後果由個人承擔。

第三章繳存

第十八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

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大連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正整數倍確定。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只允許調整一次。

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有權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高於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有權部門發布的資料為準)的五倍。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指每月從繳存基數中計提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包括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規定的繳存比例。除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外,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相同,且應為1%的正整數倍。

單位按有關規定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為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可與住房公積金同時繳存,但應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將住房補貼部分註明。

第二十三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四條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職工本人可以免予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註冊的每月發薪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採取受託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個人繳存者應及時、足額將款項存入代扣代繳賬戶,由受託銀行代扣繳存到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職工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國家規定範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職工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單位經營狀況確有困難,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表決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單位可以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前年度未繳的住房公積金可暫緩或分期補繳。

第三十條單位因連續兩年處於嚴重虧損或者停產、半停產狀態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按照規定報請審核、批准。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符合應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規定的單位,以沒有採取實物分房、不實行住房補貼政策和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為由,申請暫緩繳存提高繳存比例部分的職工住房補貼,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管理中心審核核准。

第三十二條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補繳手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同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

單位合併、分立、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存或者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單位辦理合併、分立、改制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六條辦理轉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的貸款條件 貸款範圍及辦理程式等,按照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轉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 執行。第七條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職工的貸款條件 貸款範圍及辦理程式等,按照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實施辦法 試行 和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操作規...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行政執法職責分解

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 崗位 行政執法職責分解注 西崗區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沙河口區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甘井子區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旅順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金州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開發區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普蘭店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瓦房店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莊河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長海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

《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落實 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蘭住管 2010 號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住房公積金提取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第三條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