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2021-09-30 01:40:05 字數 3686 閱讀 8988

第六條辦理轉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的貸款條件、貸款範圍及辦理程式等,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轉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職工的貸款條件、貸款範圍及辦理程式等,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實施辦法(試行)》和《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操作規程》執行。

第三章貸款程式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根據申請貸款的不同型別提供相應的手續。

第九條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已做審批情況、歷史貸款(含異地貸款)情況、購房情況、本次貸款申請情況、借款人自然情況、借款人徵信情況等進行綜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答覆。

第十條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其中購買售房單位(含開發單位)**的房屋,由代辦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購買存量房的,由代辦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借款職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還貸能力係數a+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其中還貸能力係數a為可變引數。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是雙方或只有一方繳納住房公積金,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量分別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分為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和雙人貸款最高額度。

購買房屋價款總額中的自籌資金與貸款額的比例,根據購房型別的不同分別確定。

貸款額度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貸款成數。

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外還需要貸款的,可以申請部分商業性貸款,但合計貸款額度不能超過規定的貸款成數。

第十二條借款人調整自住房屋時,待原貸款還清後,可享受再次貸款,但累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貸款額度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貸款最長期限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存量房房齡加申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40年。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執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借款合同簽訂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導致每期還款金額變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憑身份證和借款合同到管理中心列印新的還款計畫。

第五章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的還款計畫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

第十七條借款人在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可以申請轉換還款方式,一筆貸款的還款方式只能轉換一次。

第十八條借款人全部或部分還款,要徵得管理中心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辦理全部或部分還款時,可以選擇用現金還款方式、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方式、現金還款和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組合方式。

辦理部分還款時,每次還款額不得低於規定數額。所涉及的保險費、擔保費餘下部分可在貸款全部清償後返還。

第十九條借款人授權管理中心自第乙個約定還款日起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貸款,且該授權不可撤銷。借款人配偶也可委託管理中心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貸款。

借款人須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授權代辦銀行可隨時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戶扣劃資金償還貸款。

第六章貸款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以所購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複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抵押期內,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變賣、饋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登出登記手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權。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以購買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抵押期內,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可用國債、封存的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進行質押。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內,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管理中心招標確定的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為抵押物辦理擔保或保險。

第二十七條辦理抵押物擔保的,由擔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十八條辦理抵押物保險的,保險期間,保險單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因保險事由支付的保險賠償金應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已辦理抵押物保險的,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間,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毀損,借款人應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如發生合併、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或保險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或保險手續。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用於借款抵押的房屋應經管理中心招標確定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評估報告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經借款人和管理中心協商一致並徵得擔保人或保險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單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一)借款人使用虛假材料申請借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複抵押或拆遷、**、出租、贈與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

(四)借款人連續四個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人的;

(六)借款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義務的。

借款人已辦理了擔保或保險的,擔保人或保險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欠款後,管理中心應將抵押權移交給擔保人或保險人處置。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在貸款期內,對管理中心和代辦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農稅局《對〈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說明》執行。

第三十八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蕪湖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指南

發布日期 2013 06 28瀏覽次數 3365 一 貸款物件與條件 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物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二 貸款條件 1 申請職工及所在單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 含 以上 月繳存額 市區不低於206元 月,四縣不低於180元 月 2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

擔保方式 住房公積金保證 房地產抵押 質押 其它擔保方式 借款人姓名 公積金賬號 工作單位 受理時間 年月日 檔案編號 年第號 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簿 說明 1 若申請人已婚,需提供夫妻雙方戶口簿影印件。2 若申請人未婚 或離婚 只需提供申請人戶口簿影印件。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 說明 1 若申...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 以及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 繳存 轉移 封存 啟封 託管 登出等。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