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暫行規定

2022-05-06 20:00:05 字數 3164 閱讀 3153

宿遷市人民**辦公室

關於印發宿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暫行規定的通知

宿政辦發〔2012〕140號

各縣、區人民**,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體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援職工個人住房消費,切實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

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是指在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且貸款本息尚未還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借款人」)提出申請,委託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直接抵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本息額的行為。

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以下簡稱「按年提取還貸」)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其個人住房貸款(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行為。

第四條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和按年提取還貸的申請條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處於正常狀態且未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無停繳、緩繳、凍結、查封等情況。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歸還的住房貸款沒有逾期且歷史上無連續3次或累計6次惡意拖欠貸款本息的逾期記錄。

(三)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儲存餘額大於保留餘額,該保留餘額為最近乙個月的住房公積金月實繳存額的12倍。

第五條同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一年內不得同時申請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和按年提取還貸業務。

第六條申請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借款人單位須按月按時繳納住房公積金,借款人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均須在公積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機構,且借款人在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申請前一年內,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的辦理程式

(一)借款人攜帶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到公積金中心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按月提取還貸申請可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同時辦理,也可在還款期間任何時間提出辦理。

(二)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後,與借款人簽訂委託還貸協議書,建立委託還貸關係;

(三)委託還貸協議書生效後,由公積金中心採用內部轉帳方式,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中直接劃轉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繳存額之和小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等於實際月繳存額之和,不足的還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補齊至用於還貸的銀行儲蓄存摺(卡)賬戶,由貸款承辦銀行代扣還貸;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繳存額之和大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款額。

借款人應及時查詢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情況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當因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及時或發生變化而造成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失敗時,借款人應保證還款儲蓄存摺(卡)上有足夠的金額,防止出現貸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貸款逾期等違約責任由借款人承擔。

(四)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低於或等於保留餘額,委託按月提取還貸中止,在賬戶餘額滿足條件後自動恢復。

(五)職工住房公積金當月實際繳存時間晚於當月貸款還貸日期的,當月不進行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當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後,待下月還款時,再進行按月提取還貸。

第八條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的劃轉順序

借款人在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申請時,要明確申請人順序。第一申請人作為第一劃轉順序,每月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劃轉資金用於還貸;不足部分按委託還貸協議書確定的申請人順序依次進行劃轉。

第九條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的變更

(一)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委託人在委託期間出現工作單位變動、婚姻狀況變動、住房公積金停繳、緩繳等情況的,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或終止提取還貸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糾紛及一切後果由借款人承擔。

(二)簽訂委託還貸協議時,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簽訂後另一方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變更手續,增加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劃轉賬戶。

第十條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的終止

(一)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申請自委託還貸協議書簽訂後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終止:

1.借款人辦理終止委託手續的;

2.已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登出的;

4.在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期間,借款人貸款出現連續3次或累計6次逾期記錄的;

5.借款人不按委託還貸協議書履約的。

(二)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終止後,貸款未還清的,借款人須及時主動在其用於還貸的賬戶中存足資金,繼續通過貸款承辦銀行代扣還貸。

(三)當借款人再次達到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條件時,可重新申請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手續。

第十一條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期間,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還清貸款本息的,應先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終止手續。

第十二條存在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需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合併後方可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手續;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資訊不完整的,應將賬戶資訊完善。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按年提取還貸業務:

(一)因借款人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不在公積金中心同一分支機構內的原因,導致借款人不能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的,可以每年跨機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沒有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還清的),但在商業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的,可以申請辦理按年提取還貸業務。

(三)借款人單位不能按月按時繳納住房公積金,致使借款人不能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的,可以申請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按年提取還貸業務由借款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直接辦理。

第十四條按年提取還貸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一年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同時不超過當年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總額。

第十五條借款人在公積金中心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在商業銀行辦理了商業住房貸款(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部分),借款人在辦理委託按月或按年提取還貸時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因政策性原因需停辦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或按年提取還貸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採取通告等形式進行通知。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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