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積金委託按年劃轉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2022-04-10 23:24:26 字數 1563 閱讀 5753

省直住房公積金委託按年劃轉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業務(以下簡稱按年劃轉業務)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以下簡稱「申請人」 ),因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向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申請,經省直分中心審核同意後,按需授權銀行向省直分中心提供申請人每月實際還款金額,按年核定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並轉賬支付到申請人還款賬戶的提取業務。

辦理所需材料

1.由申請人填報並經所在單位蓋章同意的《省直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按年劃轉申請表》;2.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3.

婚姻證明原件和影印件;4.商業住房貸款合同原件;5.還款儲蓄存摺或卡原件、影印件;6.

上月銀行扣款憑證

按年劃轉實施辦法

1.按年劃轉業務申請人為按月足額繳存省直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2.按年劃轉業務為後補製。即省直分中心依據申請人受理當月至次年滿12個月(以下簡稱「劃轉年」)實際還本付息額,劃轉其住房公積金至本人還貸儲蓄賬戶;

3.每月1至25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受理職工申請,當月受理,次年對應月劃轉;

4.每月12日為約定轉賬日(休息日、節假日順延),25日前到賬,至貸款結清或申請人不符合按年劃轉條件時終止。終止後,省直分中心和承辦銀行不承擔主動告知義務;

5.申請人每年劃轉金額由省直分中心按以下規則核定:

(1)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在百元以上方可劃轉;

(2)劃轉金額不超過借款人上乙個劃轉年實際還本付息額,如賬戶餘額不足,按賬戶餘額取百元整數劃款;

(3)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時劃轉的,按先申請人後配偶的順序生成,合計劃轉金額不超過借款人上乙個劃轉年實際還本付息額。

6.申請人辦理按年劃轉業務後,不得再辦理櫃面提取。申請人委託期間辦理省直公積金貸款的,按年劃轉業務自動終止。終止後,省直分中心和承辦銀行不承擔主動告知義務;

7.申請人委託期間自願提出終止委託的,應向省直分中心申請終止按年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業務,並辦理相關手續;

8.申請人同時有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不得辦理此業務;系同一套住房組合貸款的,公積金部分辦理了按月劃轉,商貸部分可以同時辦理此業務。按先劃轉公積金還本付息額後劃轉商貸還本付息額順序生成;同時有多套商業住房貸款的,只可選擇一套辦理此業務;

9.申請人貸款結清後,還款儲蓄賬戶應保留到最後一次劃轉結束,方可登出;

10.申請人辦理按年劃轉業務後,一般情況不可變更還款儲蓄賬戶,如確需變更,應於變更賬戶次日到省直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不及時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11.申請人辦理按年劃轉業務後,如個人公積金賬戶、婚姻關係等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在10日內到省直分中心進行書面變更。因申請人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所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12.住房公積金按年劃轉業務僅為公積金提取方式之一,並非代為還貸方式。辦理按年劃轉期間,申請人每月仍應在還款日前及時核查並保證還款儲蓄賬戶資金充足,履行正常還貸業務。

否則,申請人須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約定承擔全部經濟與法律責任;

13.省直分中心目前僅受理安徽省區域內的建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按年劃轉業務(迴圈貸款、授信貸款、轉按揭貸款除外);

14.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實行;

15.本實施細則由省直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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